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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面把房子卖了怎么办 上海-上海
2006年我在湖南购买了两处小面积的房产,由于当时我没时间,所有的手续都是我妻子一人所办理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写的都是妻子的名字,2008年,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房卖给了他人.但我知道至今他们只是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为房产证至今还没有办下来.)请问我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要回我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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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买了婆婆房一分没给五年了,能要回来吗 湖北-武汉
2009年5月22日,申请人xxx和xxx与被申请人任静和x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申请人将自己所有的位于xxxxx2-1房的房产卖给两被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为92.54㎡,用地面积为12.89自合同签订之后,两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付给两申请人任何房屋买卖款项,两申请人也多次口头提出要两被申请人支付全部房款,否则要求两被申请人按买卖合同的第六条规定,要求将该房返还过户到两申请人的名下,但是两被申请人均不予理睬2014年6月23日申请人夫妇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以书面催告函的方式再一次通知两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函三日内必须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按照合同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该房产买卖早在2009年就已经进行,并且两申请人已经配合两被申请人将该房过户到其名下,在两申请人的要求之下,两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合同约定付款交房,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形同废纸,在房屋已经过户的情况下两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鉴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进行了仲裁管辖约定,故此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特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望贵仲裁委员会能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第六条之约定,秉公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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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 河北-秦皇岛
在2004年,我母亲把房子卖给了非本村的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上写道:甲方现有原系夫妻共有合法房屋,有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在这简写了)98年离婚经xxx区法院依法调解,现有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者虽系我父亲,但是与我父亲与我母亲没任何关系2、乙方交清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钥匙,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xxxx公安分局xx乡派出所及xxx村村委会出具姓名及房号更正证明各一份,(1998)山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等相关物件交给乙方4、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协议规定条款,如一方违约应给付未违约方违约金(按当时实际市场销售价格的2倍),并如数退还购房款。如不能及时如数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甲方将其房屋让乙方无偿居住。我想请律师帮我看下合同是否有效,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我该得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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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房屋已出租,此信不是我签收,由住户几天后才转给我。我的第一感觉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而落入中介的陷阱,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应该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但反过来又觉得这些中介太可恶,消费者应该维 -
前天我收到该公司发给我的一封催促信,内容如下:**先生,你与2007年9月22日在我文辉门店委托我司购房,并在《房屋买卖委托书》中确定了需求、户型、面积、价格、承诺等条款。根据您的要求,我司人员与你共同察看了房屋,你在《买卖业务看房确认单》予于确认。看后你已中介费过高而未能成交(我司的收费是严格按照物价局的标准执行,且在委托书中明确告知)。据此,我司认为你已违反了“委托人或委托之关系人不与受托人介绍的房屋业主以不通过受托人的任何途径成交”之承诺,已构成违,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受托人与受托人介绍之房主签订《杭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人即有向受托人支付代理服务费的义务。3.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或委托人之关系人不与受托人介绍的房屋业主以不通过受托人的任何途径成交,否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的2%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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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收到该公司发给我的一封催促信,内容如下:**先生,你与2007年9月22日在我文辉门店委托我司购房,并在《房屋买卖委托书》中确定了需求、户型、面积、价格、承诺等条款。据此,我司认为你已违反了“委托人或委托之关系人不与受托人介绍的房屋业主以不通过受托人的任何途径成交”之承诺,已构成违,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受托人与受托人介绍之房主签订《杭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人即有向受托人支付代理服务费的义务。中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看房之前(注意:不是在看房后买、卖、中介三方就服务内容、价格、三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等共同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正式的《杭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如果是这种情况而且,中介已提供的服务只是规定应该提供服务的极小一部分,仅仅是看了一下房源而已,离他促成整个居间合同完成应该承担的中介服务内容还差十万八千里(见杭州市房屋买卖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中的基本服务内容),实际损失仅是业务人员陪同看一次房的费用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869814.html- 已回复 1 条 -
上周我收到该公司发给我的一封催促信,内容如下:**先生,你与2007年9月22日在我文辉门店委托我司购房,并在《房屋买卖委托书》中确定了需求、户型、面积、价格、承诺等条款。据此,我司认为你已违反了“委托人或委托之关系人不与受托人介绍的房屋业主以不通过受托人的任何途径成交”之承诺,已构成违,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受托人与受托人介绍之房主签订《杭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人即有向受托人支付代理服务费的义务。中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看房之前(注意:不是在看房后买、卖、中介三方就服务内容、价格、三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等共同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正式的《杭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如果是这种情况而且,中介已提供的服务只是规定应该提供服务的极小一部分,仅仅是看了一下房源而已,离他促成整个居间合同完成应该承担的中介服务内容还差十万八千里(见杭州市房屋买卖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中的基本服务内容),实际损失仅是业务人员陪同看一次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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