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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有以下几点: 1.没有固定电 2.交房现场开具不了购房大发票 3.27号楼和19号楼间距不达标 4.小区内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没有完成完善如院内钢筋裸露、地下车库建筑墙体漏水严重等,围墙外深坑没有安全防护; (10)工程竣工备案证明。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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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 上海-上海
请问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有什么详细规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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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个房子的质量不是很好,物业的态度也不好,怕以后入住问题太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品房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后签字盖章。因此,上列五家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字盖章后,即视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沈阳不是这样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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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详细描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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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而《住宅质量保证书》,在网上查阅了不同版本,但是关于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墙地面的保修期限以及管道渗漏的保修期限则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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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质量保证期的长短和房屋的寿命有关系 河北-石家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5年08月06日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述的防水质保五年指的是非永久性的建筑,我的商品房的防水质保期在十年或者十五年的标准。 由此可见开发商向我们提供的质保期是非永久性的建筑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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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己验收结算入住半年不付款 广西-柳州
补充下:我在网上查了1.国家合同法规定在未验收的情况下甲方擅自施工建筑物视为验收合格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使用后自施工之日起进入保修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可是法官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我这个案子,)可是我在网上查的结果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2、建设部于2000年6月7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 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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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那个小区属于集资房,原来的单位已经改制,有名无实了,只剩个壳,也没有物管,只有自发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管理小区的各项事务。所以不可能找开发商或物管,但七楼坚持不肯付钱补漏。因此,我想咨询一下:1、我们这个小区是没有房产证的,个人或集体的都没,01年竣工验收后就交付使用了,这对我的起诉是否有影响?2、我看过2000年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中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请问,这个条例适合我这个案子吗? 最后还想请教一下,如果我起诉七楼业主,我的胜算有多大?我该做些什么准备?有没其他方法可以调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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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交付期限 A、商品房交付至少要具备第2款,既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建设工程的保 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条款 发生争议,选择第2款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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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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