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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昨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流窜盗窃案,被告人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 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被告人黎**同本社的蒋**(已判)采用撬门、撬洞入室等手段,先后窃取**社村民甘**家笋子160斤,**村李**家笋子70斤,**村民潘**家笋子70斤、*街刘**家120斤等共计640斤干笋子。此外,黎**等二人在该期间还盗取罗*、陈**、罗**、王**等人饲养的家禽,价值一万余元。 被告人黎**外逃后窜至贵州省**镇躲藏,不知悔改,伺机作案,在2004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黎**在**南路盗走贾**“永久牌”自行车一辆,由于同月29日晚24时许,盗走该市**厂电焊机一台,销赃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经赤水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和电焊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公安机关抓捕时外逃,情节严重,为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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