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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500万元,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600745)的社会法人股2000万股质押给乙银行,乙银行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2500万元贷款,执行法院将质押的2000万股冻结,现甲公司同乙银行协商由其自行向第三方协议转让,转让价款全部打到乙银行帐户用于还贷款,乙银行同意,并由其向法院申请解冻该批社会法人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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