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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向忠县人民法院起诉,贵院受理后以(2004)忠法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32416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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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3日,长城公司将上述债权包诉至市中院,第一次开庭未判决,中院同意我司要求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第二次开庭于今年8月10日。8月10日开庭时,法官当庭才给我公司关于同意长城公司变更买受人为原告的《民事裁定书》,我司当庭提交不同意变更诉讼主体的书面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目前案件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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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身权利 浙江-温州
关于擅自取款引发的民事诉讼 事情经过:我姐夫于2008年12月5日,擅自从其表兄弟卡中取款40万元(当时我姐夫为其打工),之后其表兄弟知道后,叫我姐夫归还,我姐夫而没有归还。法院规定5月19日开庭,而我姐夫没有到庭,现在收到了判决书:其中指出要十日内偿还,否则加倍收取利息。、他取走的款用到哪里去我姐姐更是无从知晓,我姐姐查看过我姐夫的手机短信,只知道外面有一个女人,而且我姐姐打电话给那个女的吵过架(2009年一年没有回家); 3、关于其表兄弟诉讼一事,我姐姐不知情;判决书下来后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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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本人朋友只是介绍人,领取的9O万元,法院认可了40万元,另50万元不作认定。在法院判决后这二年中,本人多次找朋友要求返还之前领取的9O万元工程款,每次总是说,会返给本人,目前比较紧张。到目前为止一分钱没有返还,这种行为属于刑事,还是民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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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长女XX已年满18周岁正在就读大学,学费与生活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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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民事诉讼,我是原告告2014年我起诉了被告,经法院调节,判决被告在规定时间内还我钱,到了时间,被告没还, 2015年,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司账户,给了我10000块钱,,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轿车,给冻结了,也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股份,又做了财产保全, 2019年,前几天我又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局长说,你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用被告公司股份还你钱,因为你的判决是被告本人还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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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的是,我现在还是单位职工,难道说,单位因方便面问题扣了我十年的工资,连最低生活费都没给我发过,法院为什么不把扣我的工资和方便面的帐算一下?(方便面欠款共计31000元,十年的工资和没报销的医疗 -
到2005年单位把我起诉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一审判决我胜诉,原告诉讼期已过时效。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发了两份特快传递我都没有收到。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开庭了。后来我又申诉,申诉结果是:“你位与新疆粮油食品厂(下称食品厂)买卖纠纷一案,对本院做出的(2005)乌中民一终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不服,以认定事实不七,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综上,你对该案的诉讼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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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适用的相关问题 天津-天津
3: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的控股,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判决债务由已经退出企业的第一被告承担,这法律适用正确吗?4:在处理私营企业的民事纠纷案件时,现在法院是应该适用2003年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是宜用2006年的公司法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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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在这里以沿口板未到保护期脱落而追究刘某的责任有点牵强了,请教大家是这样么?象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作为叫了别人一起去干活的人,和大家拿一样的报酬的人就应该承担这么多的责任么?一般的责任应该是怎么分 -
法院最后判定沿口板未到保养期脱壳字板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由刘某承担对建造活动进行指挥,管理不当造成他人伤残,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辛某雇请孙某建造房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作为个体工匠,应具备建筑业相关知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负30%责任。最后判决刘某赔偿32万多,辛某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孙某自负。这是一个农村里面的私房建造,瓦工均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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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闹事者推翻先前的供词,又用自行涂改过的病历卡(伤者自述伤口是“压伤的”,后又自行涂改成“咬伤的”)作为证据立案,闹事者借此反咬一口,提出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自诉。一审法院立案后,以“本案缺乏罪证”作出驳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伤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罪证确尚不充分”作出予以驳回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而一审判决是判定被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双方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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