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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至终公司与我个人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且截止到2005年11月1日前公司没有办理任何医疗保险,其他三险也只是从2005年3月份开始缴纳。公司自2004年3月4日至2005年11月1日前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而其他三险也仅仅是从2005年3月份开始缴纳;3. 保险没有按照北京平均工资基数进行核算;4. 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离职;5.我认为应该拿到:12月份工资+两个月的经济补偿+补缴的保险费+公司的两笔提成+2005年度的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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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工作五年多,一直没签合同,只给交了两年的工伤险,2016年年底就不交了。2019年1月27日发现怀孕,见红。2018年5月末领导把我派去售楼处帮忙几天,我工作两天发现不是女性能干的活,跟领导反应,领导最后说哪忙我去哪,我直接给公司领导写信,提了不签合同,答应工作满三年上保险并把之前三年补缴上,可一直没给上保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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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周不到,公司人事来找我签了一张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协议(协议中说过了试用期补缴五险一金)!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本人工作积极努力!人际关系甚好!唯一缺点是不如朝族人说话表达的完美!于8月20日下午三点多,又给我说,现在找不到翻译!你可以继续做!然后又给我签了一张延长试用期的协议!延长试用期协议刚刚过了一周!于昨晚8月28日品质部会餐之后!晚八点多,说韩国那边来电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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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的说法成立吗,是因为雪花的人力部门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没有及时续签,不单是我一个人,还有很多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吗,那么劳动 -
我于1998年10月应聘到雪花工作,按照雪花规定,头三年签订一年制的合同,时间从98年10月31日至次年10月31日,以此类推.2001年10月31日,三年的一年制合同到期,应该续签二年制的合同.但是雪花的人力部门一直没有签人人皆知,而我还蒙在鼓里,加班到晚上8点多才到家,已经有很多同事给我打过电话了,全公司的员工对这件事都很愤慨.后来,明智的朋友让我打官司,我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之后赢了官司,判决是:恢复工作;补发基本工资;补缴养老、医疗、失业险及住房公积金,雪花一直也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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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8年 5月 至2018年9月份“五险”费;8.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2017年11月生育津贴 元。10.裁决被申请人无条件办理申请人“五险”转接相关手续。之因为没有打卡原因是:本人在上班期间怀孕因原店铺装修于2017年8月4日借调于西夏万达店铺,西夏万达店铺中只有屈臣氏内部员工上班打卡,第三方人员都没有打卡,公司并没有强调要求上班必须打卡,所以本人疏忽没有进行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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