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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上海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2009年6月25日毕业,2009年6月26日,程某应聘上海市A玩具厂的厂办行政文员岗位,经面试,厂方对陈某表示满意,决定对陈某使用一个月,工资定为1000元,并约定试用期结束即签订劳动合同7月25日,试用期结束,陈某提出辞职,厂方允许,照发一个月工资,双方无任何争议,辞职后陈某到另一家企业工作。该劳动合同是上海市的统一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格式上没有违法问题,具备了全部的法定必备条款,从该《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上看,其主要规定包括:陈某的工作岗位是该厂的仓库保管员,负责库存物品管理,劳动合同期为2年(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定为960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待陈某转正以后,每月工资为2000元(该厂相同岗位正式职员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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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的保障 上海-上海
岗位安排:男职工安排到后硫化,女职工安排到质检部,工资享受正常上班时的待遇;如不愿上班人员,享受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还有我单位在上海,可是实属央企。期待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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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被增加工作量,请病假后被停发工资要求离职 上海-上海
大概是我不愿辞职惹恼了公司,自11月起,公司就再没发过我的工资(包括12月10日前的正常工作工资和之后的病假工资)。 大致情况如上所述。请问: 1、公司是否有权停发我的工资?2、公司内部有规定,员工病假期间是没有工资的。请问这条规定是否合法?如果病假期间是有工资的,那么应该如何计算? 3、领导今天发邮件给我,说我四个月医疗期已满,必须尽快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我2011年7月入职时工资是2000元/月,2012年4月调整为2500元/月,2013年4月又调整为3400元/月,加上每个月的交通餐饮补贴,到手工资一般比约定工资高五六百。但是,公司一直是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来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的,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先谢谢各位拨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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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我也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址:咨询过,他们的回答是:关于奖金的问题,原则上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我的理由是: “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如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认定为没有“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而事实呢? 一、单位的文件必须依法制定,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即属无效。在文件开头有这么一段话:“……《岗位等级工资制度实施办法》等五只有关办法(详见附件)已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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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特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施公司(个别领导)支付我应得的6000元下半年度考核奖。事实与理由 一、机施公司(个别领导)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克扣我的工资。我与我父亲原同在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工作。(详见78号文复印件) 很明显这是机施公司(个别领导)“克扣”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578435.html- 已回复 1 条 -
为此,特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施公司(个别领导)支付我应得的6000元下半年度考核奖。事实与理由 一、机施公司(个别领导)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克扣我的工资。我与我父亲原同在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工作。通过学法,我感到,很明显这是机施公司(个别领导)“克扣”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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