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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协议:第三条:本次土地流转总面积33亩,流转期限30年,总费用38000元(一次性付清).第五条: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和政府农业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按实际时间退还乙方剩余承包费用,流转土地在国家或集体使用该土地时,乙方应服从且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属物补偿费,地下矿石 或其他附属难归村集体所有.问:合同还余27年,现因一国家工程临时征用该宗土地中的20亩4年时间作为弃渣场,合同是否因此而自行终止?终止的时间节点?是否需要送出提前解约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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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气东输管道在建设中临时性征用我的承包地1年,也给了我补助,现在管道已投入使用,1年的期限也已超过.现在,我在管道上方栽数,管道公司说违犯了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地方经济管理部门也要责令我立即改正.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土地的承包人具有耕种自由的权利.请问:我能不能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包括石油管道上方)种植根深植物?如果说违反了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那么,土地法赋予我的耕种自由的权利又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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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 河南-三门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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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2002年3月10日和本村村民签订了3亩地的转让协议,仅3行字,转让期限为至承包期结束(承包期至2027年的),连青苗费在内总才2800元。有村民小组组长的签字,和村民小组的盖章。但没有到其他部门(镇、县等)进行备案我父亲没有什么文化,对方为大专生,我父亲一直认为仅仅是租赁耕种,不是完全的转让,如被国家征用的话,认为土地的收益还是我家的,请问:1、此纠纷应适应于哪个法律,我了解到最早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2、原来是种大米,小麦的,但他们一直种的是可以出售的苗木等,3、该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原来的,后面没有备案等;4、我父亲为农民,后期为一公司的临时工,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请问,我们要收回土地,应该怎么做,谢谢(我家在江苏农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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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商业性质用地上临时搭建属于违建吗? 甘肃-张掖
我是甘肃省临洮县一失业人员,今年四月中旬从当地一私人处【甲方】,租得其一块城郊区商业用地地皮【其有合法的土地局商业用地土地证】,约两亩多地,这块地皮形成的当初情况是:原来这一带是甲方一大的砖窑。,可是将近四年过去了,路南的住户依然没有拆迁,所以也就给甲方没有实现当初的协议,从法律上讲政府已经违约,况且甲方也没有追究政府已经违约,只是认为协议一但不能实现不能无期限再等下去,在协议约定的一年之后政府就没有兑现协议,且到现在此地皮的所有人还为甲方没有变更,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把此地方租给他人临时使用也是合理合法的。我和甲方签订租地合同后,就与今年5月2号开始对此租地进行投资施工【此地由于当初政府修建好定临公路后,就已经将此地荒废,以致至今造成此地变为当居民倾倒垃圾的垃圾场】,我在此地建的也只是个临时洗车的临时设施,我也没有临时建筑准建证,还要对我进行罚款和对所剩的搭建再次强拆的答复,至于他们给我已经造成的损失,他们说以后可以等政府在那里开发了,可以由所在的开发商再给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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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集体没有依据约定赔偿给我们,过了约定期限已经是先违约了。那我家庭到了期限没有得到赔偿,我家庭只好继续管理好自己种的果园,也不改变租用土地的使用性质,也没有继续交地租给集体了,后来在2006年,新任组长看到家乡的形势有所改变,在一起会议接近尾声的时候上,会前没有通知我参会的家庭代表也不想再跟他们纠纷下去,新任组长就与拉拢的几个人临时起草了一份约定,跟我家庭成员说:既然会议开到这里了,大家签个名,把新的约定给签了吧,我家里代表说我可以签名,但是这份新约定必须有集体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签名到了2009年,家乡真的土地征收了,但是,小组组长他把政府赔下来的果树款到现在一份都不给我们,原因就是那份约定写了果园属于集体。请问,对方第一次已经不赔偿属于违约了,本来果园到2006年还没有正常处理的,小组组长有不考虑国家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承包户的利益来定补充协议,还规定以前的协议是作废的,而集体成员才签了八个人的名,没有事先通知我家庭要这样签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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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拆迁安置合同部份条款 四川-绵阳
2、办理被拆除房屋“两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同)注销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超过36个月因甲方责任仍需临时过渡安置的,其安置费按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二项关于超过过渡期限规定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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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问题: 私房动迁回搬,签订安置协议时,面积增大部分已按当时的造价、市场价支付,属全产权房。竣工后,开发商提出建筑面积为109.88平方米(原安置协议书的面积为80.8平方米),超出原面积29. -
五、因甲方提供乙方安置房屋未竣工,故甲方向乙方提供过渡杨浦区双辽支路65弄11号居住面积 / 平方米作临时过渡房 ,过渡期限自乙方全家搬迁之月起至 / 年 / 月止。八、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应在95年5月18日前交给甲方,由甲方向房地产登记发证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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