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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于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委提出仲裁,要求依法裁令:1.撤消被诉人对申诉人的自动离职通知,2.恢复劳动关系,3.先予执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扣发的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4.被诉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经本委仲裁庭依法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委认为:申诉人要求撤消被诉人对申诉人的自动离职通知,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本委予以支持,申诉人要求先予执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扣发的工资既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工伤赔偿纠纷范围,申诉人应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确认并生效后再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一次性裁决,此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我于2006年3月13收到这份裁决书.劳动局同志讲公司是2006年3月10收到的. 现在公司也没有上诉.我接下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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