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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金”劳动争议判例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深福法民一(劳)初字第XXX号 原告张X,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1、原、被告对仲裁裁决书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2005年10月24日提交的申诉书与仲裁裁决书列明的申诉事项有异,认为仲裁裁决书中列明的申诉事项已超过了60天的申诉时效;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 2、仲裁裁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确认原告2005年6月份业务提成为17358元,但从原告提交的2005年6月份工资表中显示扣除的风险金为17337元;被告在庭审中表示2005年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每月克扣一定数额的工资作为风险金未予发放,该部分风险金应属原告工资中的一部分,被告应当足额发放。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径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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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争议理由:若发生争议,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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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服裁决,认为仲裁事实认定不清。一、裁决书称:“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期间被诉人支付该期间工伤津贴差额的请求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本会难以支持。” -
2005年4月,本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 补发未按规定支付本人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工伤及工伤复发医疗期间工伤津贴的差额及经济赔偿;2. 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并提交了相关证据:1.因工十级伤残的鉴定书;2.申诉人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02元,被诉人未足额支付申诉人工伤津贴。申诉人多次与被诉人协商此事,但未果。2005年3月被诉人与申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承诺补发申诉人工伤津贴差额。经本会支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裁决如下:对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费人民币叁佰圆由申诉人承担。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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