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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对此决定不服,遂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单方面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违法,被告要求该单位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遂裁决原告补发被告工资原工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腾**的各项请求并判令其负担仲裁费和诉讼费。该工程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因而上诉人不欠其工资,也无义务为其交纳养老金更不负有给付经济补偿等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决定错误,原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的各项费用没有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3年11月26日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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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私自去银行打印我的帐户明细犯法吗? 广东-深圳
2010年11月30日我以侵犯我隐私权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案号(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5提交的证据有:用人单位打印出来的我的帐户明细,仲裁裁决书。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复印劳动仲裁的庭审笔录出来。 我想请问下律师们,这个案子的胜诉率大吗?需要拿哪些法律跟他们对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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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1、原、被告对仲裁裁决书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2005年10月24日提交的申诉书与仲裁裁决书列明的申诉事项有异,认为仲裁裁决书中列明的申诉事项已超过了60天的申诉时效;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 2、仲裁裁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确认原告2005年6月份业务提成为17358元,但从原告提交的2005年6月份工资表中显示扣除的风险金为17337元;被告在庭审中表示2005年,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 5、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另,仲裁费的负担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应另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与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金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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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法院判定我和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一度连我曾是员工都不承认了,更别提补发工资。”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据李女士称,2018年8月10日,她通过58同城应聘到陕西窝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但双方因工资问题闹僵,至今年3月离职。据李女士提供的2019年4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她申请公司支付拖欠的提成、房源费及钥匙费的请求被公司以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驳回。李女士又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华商报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被告窝喔房地产公司以‘初期业务少,并未对外招聘员工,原告与其无事实劳动关系”等字样。不过,法院认为,在2018年8月10至2019年3月7日间,该房产中介的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女士转账,有的直接备注着“8月工资”等,判定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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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被告一提供了原告的辞职信与被告二的退回通知,经笔迹鉴定是由原告签署的,故仲裁委以浦劳人仲 2012 办字第6347号裁决书结案,但是原告认为虽然辞职信和退回通知上的签名经笔迹鉴定为原告签署,因原告从未向被告一或被告二提出辞职理由如下:一、原告从未写过辞职信,此辞职信不是原告起草的,是因为原告不会使用“为感”这样的措词,如果勉为其难的写辞职信,也会如实把原因写上去,不会模糊的写“个人原因”,另外只有原告的一个签名二、原告从未想过向被告一辞职现原告不服裁决书结果,特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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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重庆-重庆
2011年4月26日,广X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3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这两份“补充协议”无效,要求加X宝集团停止使用“王X吉”商标。2014年5月,广X集团起诉加X宝,要求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王X吉”注册商标造成的经济损失10亿元,后又在去年2月将原诉讼标的额10亿元增加为29亿元。加X宝抗辩“自 2011 年 4 月广X集团提起无效仲裁之后直至仲裁裁决作出期间,加X宝在许可使用费已支付的情况下使用王X吉商标不具有主观过错,是善意使用行为,我们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王X吉方面认为,2014年12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王X吉”商标许可期限纠纷案作出终局裁定,裁定加X宝使用“王X吉”商标截至2013年的合同证据无效。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符如何救济? 广X集团2014年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处理? 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鸿X集团是否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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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份保密竞业协议,想了解一下他是否有效力? 福建-厦门
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或任何地点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保密竞业信息。乙方在甲方任职不满一年,甲方给予乙方每月补偿人民币1元;2、乙方在甲方任职满一年以上,甲方给予乙方每月补偿标准:乙方在甲方最后一个月月工资福利的5%,补偿费都按月支付,每月15日支付上一个月补偿费,由甲方通过银行向乙方支付或乙方到甲方处领取现金五、争议理由:若发生争议,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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