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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转让纠纷 河南-洛阳
后来甜品店由于种种原因,一直不让我和承包公司的负责人见面,我有些疑虑就自己去找了承保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告诉我说商户没有权利私下转让商铺,和甜品店给我的说法不一样。承包商给出的意思是我就算补齐13万,私下接了这个店面,也很有可能会收回我对该店铺的使用权。甜品店也始终不愿意退还我的2万块钱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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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下面我想咨询下律师,我家于4月16号左右在一品天下购买两个商铺,购买之前多次问过公摊面积,销售都说的是2-3个,建筑面积71平方,买一送一在140左右。也就是说产权内实用面积只有49左右,送的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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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另一房地产公司到各商户发传单,写明XXX购物中心即将耀世出售,交5万元预订商铺。我们商户找到商场的经理,经理未做出具体答复,只要求房地产公司的人来解释。2、商户如果转让使用权给别人,商场在签新合同的时候必须交1000元更名费,并且未开据发票,只写了一张收据,盖有商场公章。 3、每月缴纳的商场租金未出具任何票据,只要求在一本子上签字就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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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别注明:此合同中的甲方本身也是承租方,那他还有权利立此租赁合同吗?在没有宝龙在的双方协议里。这合同还生效吗?特别请教律师。望早日回复!不盛感激。。 若本合同生效``作为乙方的我,要放弃合同要承 -
店铺商铺租赁合同出租方 (甲方):谢某承租方 (乙方):林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内容: 一,甲放将位于宝龙城市广场负一层56及57号店面靠西方向分割成的独立店面租赁给乙方,甲方拥有该店面独立使用权(按宝龙坐落确定方向) 二,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做为经营用,其范围必须符合福州宝龙城市广场对其所在区域的业态规划第七条:续租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第九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1,甲方若转让店面,乙方有优先权。或转租给第三方,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能按原合同条件承租且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原面积结构不变。4,另符合同附件仅证明甲方拥有宝龙-1楼56及57号店面5年使用权。不做其他任何证明,乙方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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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别注明:此合同中的甲方本身也是宝龙商场的承租方,那他还有权利立此租赁合同吗?在没有宝龙在的双方协议里。这合同还生效吗?特别请教律师。望早日回复!不盛感激。。 若本合同生效``作为乙方的我,要放 -
店铺商铺租赁合同出租方 (甲方):谢某承租方 (乙方):林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内容: 一,甲放将位于宝龙城市广场负一层56及57号店面靠西方向分割成的独立店面租赁给乙方,甲方拥有该店面独立使用权(按宝龙坐落确定方向) 二,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做为经营用,其范围必须符合福州宝龙城市广场对其所在区域的业态规划第七条:续租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第九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1,甲方若转让店面,乙方有优先权。或转租给第三方,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能按原合同条件承租且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原面积结构不变。4,另符合同附件仅证明甲方拥有宝龙-1楼56及57号店面5年使用权。不做其他任何证明,乙方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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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租金价格由甲方定,在同等价格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的门市后,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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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租赁**大厦2-70号商铺,合同期2002-12-25到2004-4-30,其中免租金期2002-12-25到2003-4-30,签合同是付两个月租金3544元及合同执行保证金2000元,以后每季一付在2004年,唐某以房东身份与我方重新新签订了一年期合同,合同规定我方有先承租权,同时合同规定:1、 合同第七条 …合同期满乙方(即我方)若不续租,装修固定设施乙方(即我方)不得拆除,应无偿归甲方(即唐某3、 合同第九条 5 、在合同期内对租用商铺有使用权(所有权属甲方(即唐某))。未经甲方(即唐某)同意,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4、 第十条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续租,应在期满前60日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在调整租金、物管费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即我方)可享有优先权,但双方需重新签定租用合同。但是房东祝某在2006年6月2日写了一个证明,说其在2003年9月就口头委托唐某全权处理该商铺的出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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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为准,但被告对房产是有使用权的,(第三人还未付足房款,应视为未取得使命权.)故由法院强制第三人搬出房屋,后将房交原告使用或出租以获受益,以达到执行该案的目的. 为什么到 -
我向法院提供被告一处位于**村乡十字路杨更线南边的一座约200平方商铺,并查封了该商铺,贴出搬迁公告,但是房产的第三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 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 而不是异议第三人的,驳回第三人的异议。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为必备要件,否则无效,但是未过户,但实际使用,可以定转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本案来说,因伍**转让给梁贵芳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 法院已查封了商铺,但法院已裁定产权并非是被执行人的,那么法院应当确定新的被执行财产,即被执行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如果房屋所有人不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则法院可以责令相关人员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为准,但被告对房产是有使用权的, 第三人还未付足房款,应视为未取得使命权。 故由法院强制第三人搬出房屋,后将房交原告使用或出租以获受益,以达到执行该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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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明民初字第222号判决生效后,我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伍某归还30000元及诉讼费1357元及利息2300元.法院受理申请执行,(20030明法执字第508号.我向法院提供被告一处一座(约200平方)商铺,并查封了该商铺,贴出搬迁公告,但是房产的第三者向法院提出异议.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这个官司,只要第三人C承认他购买的房产是伍某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第三人C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为必备要件,否则无效,但是未过户,但实际使用,可以定转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本案来说,因被告转让给第三人C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为准,但被告对房产是有使用权的,(第三人还未付足房款,应视为未取得使命权.)故由法院强制第三人搬出房屋,后将房交原告使用或出租以获受益,以达到执行该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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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全款买的一个小商铺,2017年3月份接房。当时买的时候售楼小姐的报的价格是1万8一个平方,如果我返租4年给开发商可以抵总房款,剩下部分自己交清。我们一部分业主是签《商品房购买合同》时同时签的《经营管理委托合同》,一部分没有返租的业主接房后可以自行租用,我们少数几户可能是属于当时漏签,接房时提供了一份空白合同叫我们补签】签了意味着我白给开发商4年经营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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