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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买卖合同 北京-北京
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城郊的一个休闲度假村,其主要资产是一块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以下合称“不动产”)。根据甲公司的章程,重大资产转让须经股东会批准。但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接受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B)的巨额商业贿赂(B知道甲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后,同意以2000万元的价格(注:该价格是当时的合理价格)将甲公司的不动产权利出售给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股东会批准丙公司到度假村查看时,A代表甲公司进行了接待,拿出甲、乙公司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给丙公司查看,又签署了一份书面文件:承认甲公司仅为承租人,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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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知青子女,1991年,老房动迁,按当时上海政策规定,以实际居住户口进行拆迁安置。老房子上7个户口共安置了2套房子。父亲年纪大了,身体不是很好,和家里的其他人商量是否能将这套使用权房买下来后卖出,将各自的名份分了,小叔(排行老七,户籍不在此内)不同意,说:我是女孩子,给担保户口回上海就不错了,房子可以给我居住,但不会给我像这种情况,他还有居住权吗? 2.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父亲63年去的新疆,好不容易可以回上海了,可是却没有安定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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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理程序是否涉嫌侵犯承租人优先权 上海-上海
从“公房承租人出境定居,且已加入外国籍并得到确认的,其在本市无公房承租权。”, 到91年“第三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一般应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亲戚在近年以80万出售该房后,承租人认为此房的使用权是具有职工数十年实物工资的意义,因此要求四分之一的利益分割。亲戚告知当时单位并未按房改政策,而是到房改多年之后, 原单位与新单位合并,经办人变迁,作为解决遗留问题, 经单位要求,本人申请例外照顾得以批准,以高于职工价的“建筑房补偿价”购房, 非“房改房”政策规定购房承租人询问,在亲戚办理购房时, 政策已允许我们按当地房改政策由同住亲属购买原公有住房,单位没有按此办理,没有变更租赁户名,没有通知承租人,而将该房经二手房交易所卖给亲戚,单位处理程序是否涉嫌侵犯承租人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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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4、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条的规定向甲方提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第一时间得知可以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及过户的一切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及时出面与乙方一同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该房《房屋所有权证》,甲乙双方必须一同办理5、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由甲方将上述房产正式交付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后,其该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方使用,如由国家政策或自然因素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甲方必须保证有权利出卖该房产,对该房享有完全所有权,其他人不得对该房有任何主张权利,签订购买合同后与任何人无关,甲方法定续承人一致同意此次房屋买卖交易,并且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法定续承人无此房的续承权与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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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有一条款:在租金相同情况下,乙方有优先租赁使用权,租金随行就市,根据市场价格调整每年租金.房东承诺3年不收回该铺面自用。三方都在上面签了字。 (2)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当时我父亲在转租合同上签字了,上面有一条"在租金相同情况下,乙方有优先租赁使用权,租金随行就市,根据市场价格调整每年租金,房东3年不收回该铺面自用" 那么B可否以这条为理由,说转租合同的租期为3年,而不是一年(.当然她和A所签订的时间是一年,租金为1我家可否认为是在同等租金情况下,A有优先租赁权,我们3年内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门市自用;一旦租金差距过大,我家可无条件收回门市.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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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需要具体的人去实施具体的行为,(就是带相关资料到房管局,经过房管局的规定程序和核查并办好产权证),才能说物权已经实际转移了。所以物权法才规定产权以登记为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取得房产证,才是取得房产物权即房产所有权的标志。既然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证,那么,其在婚后对房产物权的所得自然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大家也不能理解她只是借我住而没有赠于家庭一方共同一起使用,为家庭服务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我自己作以下理解: 1.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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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需要具体的人去实施具体的行为,(就是带相关资料到房管局,经过房管局的规定程序和核查并办好产权证),才能说物权已经实际转移了。所以物权法才规定产权以登记为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取得房产证,才是取得房产物权即房产所有权的标志。既然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证,那么,其在婚后对房产物权的所得自然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大家也不能理解她只是借我住而没有赠于家庭一方共同一起使用,为家庭成员服务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我自己作以下理解: 1.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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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男方: 身份证号: 北京-北京
女方: 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男方再结婚,或女方再婚,其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当时双方的经济条件,及家庭条件,协商孩子抚养权问题.如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另男方单位家属楼有一处住房,因是职工福利房无房本,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双方协商,赠于孩子使用,男女双方不得用于结婚居住. 2、男女双方离婚后,此住房只容许男方或女方陪同孩子住,不得让其他人等居住,如男方或女方再婚,此房不得占有,另寻它处居住,婚后此房男女双方没有买卖和使用权,直至孩子年满24岁,孩子全权处理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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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处门市,和一男子于2018年3月17日签定租房合同,年租金3.8万元还有2千元违约金,他租五年,合同规定不能转租,转租在房主知道之日起即时收回房租不退,但他于4月1日份左右收取一女子4万元租金,两人产生争端,导致装修进行一半,全部停工,我原有装全部被拆除(价值十余万元的装修)我出面调节,同意和男子解约和女子签约(我并不知道他违约在先)在5月17日,男子先和女子签定合同,原租赁房屋今后归甲方使用如果退房租是否从签定之日起退还是从我在次租出的时间退款,而且现在破烂不堪的装修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我的装修损失怎么挽回,原合同规定怎么挽回损失。以下为与男子签定合同节选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其房屋的使用权,如在租赁期间要改变经营项目需经甲方同意方可,如果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经营项目或转租转借,自改变经营项目或转租转借之日起,即为违约行为,甲方即刻有权利收回房屋,剩余租金全部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力清出未经甲方同意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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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受让人合谋诈骗行为成立吗 湖南-长沙
07年7月19日债权人与受让人设下100万债权变400万债权,转让,抵押权转移 债权人到房产局持我身份证注销4月28日100万抵押登记,但注销登记说明400万元债权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7月20日受让人以借要我到房产局办理借400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典当财务昨天支付100万给债权人100万元,以公司财务规定制度?被告以其位于梦泽园小区红园8栋101号自有房产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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