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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79岁,四川农村户口)再四川农村被卡车撞死,责任在司机。 我理解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5年*四川农村年均纯收入。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0条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第1条说: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标准是否可以按照北京的“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呢? 2. 我可不可以算是“赔偿权利人”呢?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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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三被告作为本案肇事黑狗的的饲养人,未履行好应尽的管理义务,导致黑狗咬伤原告的损害后果,对此三被告具有过错,应对原告因此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黑狗对原告的损伤大部分发生在三被告家内,故本院酌情确定可以减轻三被告20%的民事赔偿责任。4、精神损失费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欠事件造成原告生命健康权一定程度的损害,综合原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场合、损害后果等方面的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本院已考虑原告的过错程度,故此项损失由被告潘**、梁**按全额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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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三被告作为本案肇事黑狗的的饲养人,未履行好应尽的管理义务,导致黑狗咬伤原告的损害后果,对此三被告具有过错,应对原告因此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黑狗对原告的损伤大部分发生在三被告家内,故本院酌情确定可以减轻三被告20%的民事赔偿责任。4、精神损失费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欠事件造成原告生命健康权一定程度的损害,综合原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场合、损害后果等方面的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本院已考虑原告的过错程度,故此项损失由被告潘**、梁**按全额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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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民事赔偿 广西-南宁
这个案情是这样的 我姨妈前天被一个大货车撞死了,后面交警鉴定结论是该货车司机超速行使,要负100%责任。关于司机的赔偿问题上,该司机只愿意出12万元赔偿了事,并且态度生硬,可我们家属不同意,请求最少也要20万,调解不行就上法院。我翻了一些法律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条例,算算最多法院也只能判给你个10来万,原因是我姨妈是南宁那边的农村户口,最小的小孩也13岁,加上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安葬费,抚养费等等最多也就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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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三被告作为本案肇事黑狗的的饲养人,未履行好应尽的管理义务,导致黑狗咬伤原告的损害后果,对此三被告具有过错,应对原告因此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黑狗对原告的损伤大部分发生在三被告家内,故本院酌情确定可以减轻三被告20%的民事赔偿责任。4、精神损失费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欠事件造成原告生命健康权一定程度的损害,综合原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场合、损害后果等方面的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本院已考虑原告的过错程度,故此项损失由被告潘**、梁**按全额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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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一、 停止损害原告房屋, 配合原告将房屋修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二、 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7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三、 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后,原告找到第二被告希望他能阻止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法,但第二被告不理不睬。第二被告身为房主,长期纵容第一被告损害原告房屋并阻碍原告对其房屋进行维修,疏于处理原告墙后的水坑及水坑排水造成对原告房屋被损坏之事实,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家人不敢外出工作,惟恐房子再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更大的损失。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财产及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公民相邻权和损害赔偿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一、 停止损害原告房屋, 配合原告将房屋修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二、 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用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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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经库尔勒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因此,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余*支付伤害超成的损失(1)医疗费3070.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营养费200元;(4)误工费1781.90元(5)护理费296.98元;(6)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被告余玲将原告谢燕打伤,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侵权,依法应赔偿原告谢燕的各项损失。由于原告谢*的伤属轻微伤,可自由移动,且未提供医院的护理证明,对其请求赔偿护理费,不予支持。由于伤害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无法律依据。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赔偿原告谢*医疗费307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元,合计3195.45元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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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经库尔勒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因此,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余*支付伤害超成的损失(1)医疗费3070.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营养费200元;(4)误工费1781.90元(5)护理费296.98元;(6)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被告余玲将原告谢燕打伤,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侵权,依法应赔偿原告谢燕的各项损失。由于原告谢*的伤属轻微伤,可自由移动,且未提供医院的护理证明,对其请求赔偿护理费,不予支持。由于伤害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无法律依据。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赔偿原告谢*医疗费307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元,合计3195.45元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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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
自己应分担责任。您认为我有过失吗?对方律师这样说对吗?----------------------------------------------------------------------- 我是用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做案由的。残疾金和精神赔偿,间 接损失[还没有伤残鉴定大约9级]。现在才提出我有过错。公交公司是专业的他们 应该懂法?为什么不早说?我是回驳他们的。法官不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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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可以推定本案一审原告的请求本案一审被告赔偿本案一审原告经济损失1003万人民币的诉讼主张成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07〕1号第 13条的内容是: “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严格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其存在持续侵权行为,相应确认其赔偿范围;作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其请求依法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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