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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一个家庭里这一台车就 吉林省-长春
车是17年买的,安装了左脚迁延油门踏板,就是残疾人可以用左脚踩油门,正常人开车时那它搬一下,放下来。可以正常右脚开车。安装的东西有合格证,有发票,但是没到车管所备案。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上写的:因 违反保险法,对其交强险和商业险做拒赔处理。我没有签字,还有一个以我个人名义打印的“放弃索赔声明”让我签字,我没签。1、我的车父亲从17年开至今,哪都去了,平时也没有交警说这个需要备案。2、残疾人开自动档车。父亲是第一批说可以考驾照了就去考的。考完说车上按个左脚油门就可以,我们也按了。但是并不知道需要备案。如果备案那是不是一个家庭里这一台车就只能我父母一个人开,其它人都不可以开了呢?3,这种情况我有驾乘无忧应该可以管母亲的骨折用药。母亲没有住院。自己在家养病了。但是车辆维修费这些保险全不管了。4、车有八个气囊一个示弹出,我是否连4S店一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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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23日,申请人对其所有的鄂A******号小型客车向被申请人投保,并于当日交纳保险费3698.9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报警、报险,交警部门已对本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2014年10月10日,申请人把车拖回武汉,并通知被申请人派定损员前来定损。最后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申请人只能先行垫付修车款17370元,把车修好。期间导致申请人车辆修理时间延误17天,产生额外交通费用一千多元。根据《保险法》相关条例,车辆事故产生的高速清障费,拖车施救费完全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应全额赔付。申请人购买的保险是按新车价格投保的,故不认同被申请人折旧扣残值的说法。(维修过程中发现定损漏项:防冻液、刹车液、雨刮臂带连杆总成)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委提出申请,望裁如所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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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况 1、07年*月,由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司机当场逃逸,肇事司机为车俩承租人雇用,肇事司机随后在事发地获刑; 2、按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所驾车辆无责任,对方负全责。其理由: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只规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应在事发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所在地,而C地法院受理均不符合该规定;二是死者与死者的雇主是雇工与雇主的诉讼关系,和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并为一个关系其理由是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因未将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导致交强险搁置。 我想请教的是:一、不一定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肇事车投保50万元不计免赔三者险,另有足额的交强险,法院支持和采纳我方请求的赔付金额远低于50万元) 三、精神抚慰金的赔付只有从交强险中列支?对方为何不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另行对保险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呢? ------在回复有关问题时,请您指明法律法规依据,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利于我方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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