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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是异议第三人的,驳回第三人的异议.因伍**转让给梁**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望您们的领导比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属于哪种情况,但即便无效,伍**也应返被告购房钱.依照<合同法>第73条和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律请求以自己的名位行使债权.法院为什么不执行该房产?.因此,法院应依照执行被告到期的债务25000元.为什么法院到现在还不执行?房时未付清购房钱,还欠被告25000元.判决书第4页第6条\收据5张,证明梁贵芳未付足购房款.第三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法院应依照执行被告到期的债务25000元.为什么法院到现在还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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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书的形成 1、诉状的由来 2005年8月18日申请人给原告出据了收款委托书,并于2005年8月22日由兰炳堂转交给了原告和另一债权人邓**,当原告收到委托书后就前往甘孜收款,以时间而论,也就是说原告最快也要在2、判决书的本身 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客观真实,故对原告依法行驶债权人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在以四川**公司名义行驶职权行为,为什么法院在事实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没有注明使用的那条法律法规认定该债务由申请人偿还。不明真相的断案将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作为人民法院应当追查这批货的真正去向,真正的欠款人是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该债务是四川**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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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
合同补充协议: 因为卖方需要还清银行贷款才可以办理三证过户,所以在代理方的协调下,买方轻信了情况,将上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改为先将100万支付给代理方的账户,然后由代理方监督下偿还银行债务,并取得房屋他权证第二: 如果起诉后成为债权人,在拍卖过程中分配比例和次序地位如何界定? 第三: 起诉时候,是否将中介一起作为被告?中介是否负有责任? 第四: 三方共同签署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六: 房屋保全受益人具体有几个,债权金额如何查询?合法渠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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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店面归两个子女所有,其中女儿吴亭亭(7岁)占百分之贰拾,儿子吴伟(6岁)占百分之捌拾,并把所有人原吴**的名字变更为吴亭亭和吴伟. 3.农村老家老屋,食品公司套房,生活用品,家具,电脑,电器,现金债务等都归男方. 4.女方林小芬没有财产,债务,也不用承担抚养费. 2001年签订了<<夫妻家庭财产约定书>>原文是这样的:男方财产给女方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为帮助女方,男方另外借给女方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利息是每月每万元壹佰贰拾元正,并且款随字清.男方需要或万一离婚时,此款和利息要一起还清. 2.家庭所有财产和债务归男方,财产有上海店面,农村老家老屋,食品公司套房,生活用品,家具,电脑,电器,现金等.债务关系到债权人隐私,这里不一一写出,不管这些财产和债务增值,贬值,分红,利息等,以后都归男方. 3.万一离婚时,财产分割也根据此约定书,子女抚养到时再定,夫妻双方不能以当时签字时不知对方财产和债务具体数目为由,提出任何要求. 4.以后万一离婚或者没离婚,双方所有的经济来往,生意盈亏都和对方无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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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店面归两个子女所有,其中女儿吴亭亭(7岁)占百分之贰拾,儿子吴伟(6岁)占百分之捌拾,并把所有人原吴**的名字变更为吴亭亭和吴伟. 3.农村老家老屋,食品公司套房,生活用品,家具,电脑,电器,现金债务等都归男方. 4.女方林小芬没有财产,债务,也不用承担抚养费. 2001年签订了<<夫妻家庭财产约定书>>原文是这样的:男方财产给女方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为帮助女方,男方另外借给女方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利息是每月每万元壹佰贰拾元正,并且款随字清.男方需要或万一离婚时,此款和利息要一起还清. 2.家庭所有财产和债务归男方,财产有上海店面,农村老家老屋,食品公司套房,生活用品,家具,电脑,电器,现金等.债务关系到债权人隐私,这里不一一写出,不管这些财产和债务增值,贬值,分红,利息等,以后都归男方. 3.万一离婚时,财产分割也根据此约定书,子女抚养到时再定,夫妻双方不能以当时签字时不知对方财产和债务具体数目为由,提出任何要求. 4.以后万一离婚或者没离婚,双方所有的经济来往,生意盈亏都和对方无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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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店面归两个子女所有,其中女儿吴亭亭(7岁)占百分之贰拾,儿子吴伟(6岁)占百分之捌拾,并把所有人原吴**的名字变更为吴亭亭和吴伟. 3.农村老家老屋,食品公司套房,生活用品,家具,电脑,电器,现金债务等都归男方. 4.女方林小芬没有财产,债务,也不用承担抚养费. 2001年签订了<<夫妻家庭财产约定书>>原文是这样的:男方财产给女方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为帮助女方,男方另外借给女方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利息是每月每万元壹佰贰拾元正,并且款随字清.男方需要或万一离婚时,此款和利息要一起还清. 2.家庭所有财产和债务归男方,财产有上海店面,农村老家老屋,食品公司套房,生活用品,家具,电脑,电器,现金等.债务关系到债权人隐私,这里不一一写出,不管这些财产和债务增值,贬值,分红,利息等,以后都归男方. 3.万一离婚时,财产分割也根据此约定书,子女抚养到时再定,夫妻双方不能以当时签字时不知对方财产和债务具体数目为由,提出任何要求. 4.以后万一离婚或者没离婚,双方所有的经济来往,生意盈亏都和对方无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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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手中有对方提供的一份,第三方到期债务约60万,能证明其有可执行财产。曾考虑将第三方一并起诉,将其第三方到期债务作为将来执行财产。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因此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能举出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B、对方极可能作出困难,无可执行财产假象,届时起诉其虚假注资抽逃出资罪,要求出资人补齐或以股东个人资产偿还其公司债务,可行否? C、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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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条的真伪是否属执行局应审查的义务?收条未予确认强执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哪条?收条原件丢失后再作出意见书合法吗?不服又该咋办2、在不能执行后,吴某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这根本是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 -
不服又该咋办2、在不能执行后,吴某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这根本是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债权人请求撤消债务人赠与行为的撤消权诉讼,法院为何不用合同法,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拒审收条、遗弃主张合法吗?20元收条确为我们三人伙同四川贩煤未果之后的99年9月30日吴某所书写。法院却采信了吴某的个人片面证言,并对杨某实施了拘留。此时杨根本也无财产执行。2001年3月8日,吴某遂持调解书另行起诉,吴某认为杨某在98年12月30日赠与房屋其舅弟张某(过户时吴某知晓)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并依民法通则第58条诉请法院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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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与XX银行借款用于在XX汽车运输公司购买XX车辆并约定分期偿付,同时向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险,并将该车设定抵押,由于在还款期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欠款多期,目前失去偿还能力,鉴于此,我司保管抵押车辆,希望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尽量避免债权人处理抵押物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但是我直到今天才知道,其实我们运输公司只将我们首付的10 万元里的6.3万元作为我们的首付付给了银行,其余的3.7 万是将银行要求公司交纳的风险金转嫁到了我们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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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镇人,我姓李,我们老两口向一姓张的人借贷2万元,由于是抬钱,利息很高,到2000年时连本带利累计达3万多元,我们除了一间房子和退休金外没有其他财产,姓张的认为我们还不上钱就向法院上诉了,2000年法院副院长传我到法院了解情况,我形成书面材料并让我按手印,当时并没有向我说明这是在进行调解,况且当时债主也不在场,只有杨法官一人在操办,事后我才知道他已形成调解书。2000年时,由于我们还有另外一笔债务(债主姓孙),在姓张的起诉我们之前,我们曾将当时仅有的财产房屋低偿给另一债权人孙某(双方均已同意,有证据,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此我们不在原房屋居住了,但法院将其查封后房子作为我们仅有的财产,在清债期间法院既不让孙某拥有和使用,也没有将其低偿给姓张的,造成房子闲置至今,已完全毁失,作为离退休的老年人这无疑更重的额外增加了我们的负担,到现在我和老伴的退休金被法院扣给姓张的差不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养老金是国家对我们的救济金,姓张的太得寸进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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