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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纠纷的问题咨询律师 山东-淄博
(借贷到的钱丁XX直接给另一人王XX,全部)期限是在 2011 1.14日 月利息百分之8.85逾期百分之加50并有被告李1李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丁XX聪原告处取得现金100000至借款到期还被告丁XX称其没拿到借款(没花)不应当还钱, 李1称借款人未拿到 借款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李2称:借款人未拿到 借款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经查明被告丁XX向原告签订合同借款100000,并有被告李1李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不服,判决书送达之后15日内向法院上诉。 如果不上诉结果会是怎么样? 谢谢您的解答 我的电话是1595331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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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段阳阳担保贷款,本是一次正常担保,为什么银行采取借新还旧的形式归还贷款,让我为阳阳担保的贷款,去偿还阳阳第一次所欠银行18万的贷款的,阳阳第一年已经还不上这18万贷款,造成银行损失这18万,是阳阳他们三个人一起成立三联保的贷款年底阳阳归还不了贷款,银行让阳阳重新找个担保人,等于合伙欺骗担保人,第一,我为阳阳担保的贷款,银行用来还第一次阳阳所欠的18万,银银行明知段阳阳已欠下18万,无力偿还,为什么不告知拿我存在欺骗,第二,主观上银行和债务人双方串通,隐瞒恶意欺骗行为,具有骗取担保人的故意,且欺骗行为与取得的贷款18万是用来归还第一次段阳阳还不了的贷款,我担保的贷款用于弥补给银行造成损失与这种欺骗行为具有主观的因果关系,故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62056821.html- 已回复 1 条 -
对调解书有异议 黑龙江-哈尔滨
调解书称:经查2014年4月1日,王X义从战X明处借款20万元,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担保人为被告X民,实际情况为战X明隐瞒借款主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务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战X明不追究主债务人,不提供主债务合同,视为放弃物的担保,所以无权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欠条上写的很清楚调解笔录上X民也表达了他没钱,要等5月1日以后,意思就是:5月1日后看中院二审的结果(烘干塔拍卖异议案)或等王X义回来偿还债务,当场战表示同意,杨表示支持。至此杨与战两人的勾结与欺骗行径一目了然。时至今日,如果战X明还不愿出具主借款合同并不接受借款人的还款申请的话,我方有理由怀疑,是否借款人已经完成了还款,清偿了债务,战X明手中现在只有附属欠条,所以原告有明显的欺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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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收到原告58万元购房款,2015年12月14日原告知道被告儿子出事,就要求和两被告见面,当时家里出了这么大的事情,两被告气的不行,被告王四女当时就吐了血,在这个时候原告要求被告在购房协议上签字,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们看了协议里的内容,我们想原告一家也是工薪族不容易,被告当时还承包着厂里的澡堂,再说购房协议里也没有违约时间,我们的压力也不太大,就按原告写的在购房协议上签了连带保证责任,当时我们确实不知道儿子陶*但是之前陶*给原告交了1万元购房订金不知道什么原因,原告未经陶*同意,原告采取其他手段退出预交款项,显然原告已经构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原告而非陶*,原告退得1万元款项的事实,反之要求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额的返还责任4、起诉书上写2016年2月份债务人陶*违反协议约定,被告不知道2016年2月陶*违反协议约定,购房协议里也没有,被告不知道这个时间从那里来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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