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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曾88年入股信用社五万元购得五万股股票,在1990年至1995年领了五年分红后就没有领了…然后几年后那时候跟朋友又投资了一个项目,在信用社借了款,然后因技术原因导致失败,而没还这笔贷款.后来信用社就以口头方式说用我们的股抵贷款了别的信用社在2000年后购买的职工股没多久就变成了二三十万了,而我们1988年入股五万股的股份到十五年的分红才9000块钱?他们这是什么样的逻辑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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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本人曾以个人名义对其入股款项按照到款顺序和金额分别打了借条并将私人房屋产权证压给对方过,变更其为股东后一直未向其索还借条和产权证。变更新法人后,对方仍向公司追加过两次资金投资。变更新法人后,因经营需要,其又向公司投入了两批合计50万元,新法人投入了40万元,另以法人名下其他合作人投资了60万元。我讲:你的款已经作为投资并变更你为股东,且现在的事实是我已经不是法人,你已经又追加了股份,一切在变更新法人时你也没有异议,你该还我欠条才对,借据虽是我私人所写,却是当时你出投资款的唯一手续。请教律师以下几点: 1、对方一开始和我谈定的借款、入股等内容本来就是他蓄意隐含的欺诈行为在内,这些条件受法律保护吗?对方行为构成与借贷相关的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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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本人曾以个人名义对其入股款项按照到款顺序和金额分别打了借条并将私人房屋产权证压给对方过,变更其为股东后一直未向其索还借条和产权证。变更新法人后,对方仍向公司追加过两次资金投资。变更新法人后,因经营需要,其又向公司投入了两批合计50万元,新法人投入了40万元,另以法人名下其他合作人投资了60万元。我讲:你的款已经作为投资并变更你为股东,且现在的事实是我已经不是法人,你已经又追加了股份,一切在变更新法人时你也没有异议,你该还我欠条才对,借据虽是我私人所写,却是当时你出投资款的唯一手续。请教律师以下几点: 1、对方一开始和我谈定的借款、入股等内容本来就是他蓄意隐含的欺诈行为在内,这些条件受法律保护吗?对方行为构成与借贷相关的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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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本软件融资及需要新的技术入股时,权股按比例稀释。新人技术入股时,单人不能超过5%,最多不能超过3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 为了明确各方对程序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各方应签订《软件保密协议》作为附录协议; 8、 合作后,按照各方入股的方式,投入自己的人力财力,齐心协力把本软件做好。10、 除此协议签订时投入的资金为借款投入外,其它资金投入经大家协商,可以是借入或投资。 11、 本软件销售所得归大家所有,按软件所有权的比例分配。分配前扣除前期投入和各种合理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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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我在同事兼朋友的推荐下入股了她男朋友和另一合伙人开的一家旅行社的加盟店,合伙人因退股才要我加入。当时是说因为要去做其他工作所以不做的,而且不是生意不好才不做的。现在我只有她写的一张收了我27000元的收条,我要帐单明细表(就是每笔生意的详细记录,他都不肯给我,说没有这种记录),完全是翻脸不认人,还说我说话难听,投资本来就有风险,做生意哪有不亏只赚的,气得我差点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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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中层领导的实际出资是68万,一把手出资153万(经查证,一把手指使公司财务,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了150万入股,至今,一把手直接还了50万给他人,还有100万是有公司还的),其他人84万。2003年4月份后,未召开任何股东会议,在一把手的指使下,7名中层领导私下将接交的部分资产变卖,并将资金转到其他公司,进行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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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中层领导的实际出资是68万,一把手出资153万(经查证,一把手指使公司财务,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了150万入股,至今,一把手直接还了50万给他人,还有100万是有公司还的),其他人84万。2003年4月份后,未召开任何股东会议,在一把手的指使下,7名中层领导私下将接交的部分资产变卖,并将资金转到其他公司,进行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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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中层领导的实际出资是68万,一把手出资153万(经查证,一把手指使公司财务,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了150万入股,至今,一把手直接还了50万给他人,还有100万是有公司还的),其他人84万。2003年4月份后,未召开任何股东会议,在一把手的指使下,7名中层领导私下将接交的部分资产变卖,并将资金转到其他公司,进行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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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到款前,我们做了如下工作: 1、签定了股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共同投资注册新公司__××有限公司,我股份为65%,他股份为35%,注明:他实际为15%,其中20%股份不享受分红权利,按照他所定的变更新法人后,因经营需要,其又向公司投入了两批合计50万元,新法人投入了40万元,另以法人名下其他合作人投资了60万元。我讲:你的款已经作为投资并变更你为股东,且现在的事实是我已经不是法人,你已经又追加了股份,一切在变更新法人时你也没有异议,你该还我欠条才对,借据虽是我私人所写,却是当时你出投资款的唯一手续。利息不成立,事实是其90万元我许给了他35%的股份(而后来变更新的法人按照实际资金投入计算股份时他的35%的股份减少为20%,他本人亲自参与测算和变更,他完全可以不许可的,但是他并无异议,等于默认90万元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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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为我没做过相关工作,也不太了解合同里某些词语和内容的用意,到今年的现在我才发现我是以增资入股的形式进入的!非原股东,感觉并没有真正意义上想合作,觉得蹊跷,意外在安全网查询后,网上显示的信息是他们两人在3月10日成立的公司,而我是他们成立后1天联系我问我要不要合作,然后16号执行签约,跟我要投资款,打入了他们的支付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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