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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经A公司面试我被录用为该公司员工,2005年3月份辞去在A公司近3年的工作。因劳动纠纷,该公司扣押了我的劳动关系的手续,随后我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商,我以500元人民币现金支付给该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张某,及3月份工资800元人民币抵扣2005年8月11日上午9点我持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档案袋去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退工手续,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拆开档案袋发现根本没有A公司相关手续。 随后我便直接来到A公司索要相关手续。希望热心人帮我分析分析,这样的情殂我够得上刑事犯罪吗?如果法院起诉了,我会被如何判刑结果?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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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定了合同并且加盖了《**公司》的公章。据李**介绍:‘山西太**为董事长。房屋租赁是**一手操办的。武**因犯罪事实不清被不起诉,释放。**实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武**,武**,李**同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双方合作的意思只是由武**出面找一家承揽装潢者,将将该办公楼四层 20 余间房屋。室内外装修、办公用品全部配置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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