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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广东-东莞
律师:你好,我今年64岁,于1996年入职于广东省东莞市一台资企业到现在都还在这个公司任职,公司于2000年10月为我参加了社会保险,2003年3月公司因遭火灾烧了生产设备宣布停产,要大家出厂去找工作,这样大家都把社保退了,到外面找工作,当年厂里就恢复了生产,大家又陆续回来厂里上班,一直到2006年4月公司才给我参保,至今共参保10年零4个月,现公司因我年老要我辞职,可我的社保还不够15年,就不能亨受养老待遇,为此我咨询社保局的相关人员,他们回复我:这种情况可以公司的名誉补缴“应当参保时间到实际参保时间”这一时间段的社保缴费,(补缴这一费用必须用公司的名誉办,个人是不能办的)达到参保15年退休后就可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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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三处退休职工病故抚恤金是多少 吉林省-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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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地方的企业要发20个月。
三,死者生前养老金由广东省社保局发至2004年12月底止。
四,根据粤社保(2002)10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现广东省社保局已在xxx同志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上批复为:死者生前无供养直系亲属。
我想知道这份文件的是真吗? -
离休干部抚恤金计算方法的疑问我父亲是北 北京-北京
在2次办理抚恤金时从离休费总额中减去住房补贴、和护理费、用车包干费、养老医疗补贴等各项补贴之外还减去了《2004年规范收入生活补贴标准》2050元,和96年至2004年机制补贴1345元。在这个规范标准中,我父亲的规范标准金额是2050元,这个2050元是由包括已经计入基本养老金在内的多项原有项目加上原有项目不足2050元的差额构成的,这项差额的金额,也就是因为统一标准而在2004年增加的生活补贴按照规定,在计算40个月抚恤金时应该从离休费总额中减去2004年的生活补贴,但不是减去《规范收入生活补贴标准》**集团老干部处减去我父亲规范补贴标准的全部金额2050元就是将我父亲的基本养老金也减去了一部分我父亲是企业离休干部,请问1996年至2004年北京市有那些文件是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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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并于90年获得工程师资格职称,1994年2月,在出生地乡镇企业一次性帮我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五条,及第八条) 作为一个残疾人,投身于社会40多年的工作生涯,(含乡镇企业工作),仍不能安时退休,现实社会是否对我太残酷了,与我同单位同工种的其它人,参保前是上海户口的(因我在公司连续工龄到老保时有23年,1994年至2016年) 三:要求延期退休,公司为我延长缴费时间,至缴满15年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以弥补我参保前的12年工龄的心血,我已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公司的回绝(1994年3月-2005年10月) 五:到60周岁老保时,因本人有听力残疾,再就业很困难,能否申请失业救济金或享受低保待遇?七: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转入城乡养老保险?是否是我唯一的选择?其老保 老保待遇对一个残疾人的晚年生活有多大区别?就目前的经济状况,我刚能维持生计。 八:到领取养老金时,其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在何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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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年龄的认定 福建-福州
我认为: 一、“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我没有到退休年龄,也不是提前退休,不适用。 二、文件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三、老龄化严重,多次报导养老金不足,为什么对不到退休年龄的人强行推行这条规定。 请指导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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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3月到一家公司任职,该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是某国有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也是刚刚成立。鉴于上面的经过,我想知道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破产前是不是一定会把欠我们保险不上,还有我们有赔偿吗,保险这种后补对我们个人以后的养老金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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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
上级厂领导说我的情况特殊:一、没有收到6月的回厂办理手续、缴纳养老金。二、也没看到黑龙江刊登在报纸上的除名通知。要我找到厂里让厂里上报说明情况。对53名职工长期不回单位上班,也未办理停留职手续,特别是在接到限期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和局里04年10月12日黑龙江日报刊登《通告》的,既不回单位上班或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又不缴纳所欠停薪留职费和养老金。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18条等。于04年12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对53名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的。上述文件的除名的要求我完全不符合。几十年的工龄工作在退休时就这样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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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厂领导说我的情况特殊:一、没有收到6月的回厂办理手续、缴纳养老金。二、也没看到黑龙江刊登在报纸上的除名通知。要我找到厂里让厂里上报说明情况。对53名职工长期不回单位上班,也未办理停留职手续,特别是在接到限期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和局里04年10月12日黑龙江日报刊登《通告》的,既不回单位上班或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又不缴纳所欠停薪留职费和养老金。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18条等。于04年12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对53名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的。上述文件的除名的要求我完全不符合。几十年的工龄工作在退休时就这样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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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固定工,1990进单位,1997年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1999年3月至2001年3月,我又续签了停薪留职协议书(格式协议),协议书中第二条规定:“乙方须每月上交给甲方停薪留职费暂定212元(代缴养老金),按季主动送交甲方财务部门,逾期不交按自动离职论处。”(单位为我向社保局上缴养老保险金已至2003年12月,改制的时间)请问:这样的除名合法吗?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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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固定工,1990进单位,1997年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1999年3月至2001年3月,我又续签了停薪留职协议书(格式协议),协议书中第二条规定:“乙方须每月上交给甲方停薪留职费暂定212元(代缴养老金),按季主动送交甲方财务部门,逾期不交按自动离职论处。”(单位为我向社保局上缴养老保险金已至2003年12月,改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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