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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可以将QUIKSILVER公司作为被申诉方?事发时间: 2004年01月06日 事发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 事发经过: 我是在05年10月11日进入**公司的驻东莞办事处工作的,当时我们的合同是同**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的,因我所工作的这个外资办事处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公司是在上海,所以他们所有的人事都是委托**公司来办理的。因我觉的他们辞退我的理由根本不成立,为什么我不符合职位的要求,却有我工作部门的职位较高的同事,在同我一起工作时,说我可以帮到忙。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有疑问,可以致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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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可以将QUIKSILVER公司作为被申诉方?事发时间: 2004年01月06日 事发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 事发经过: 我是在05年10月11日进入**公司的驻东莞办事处工作的,当时我们的合同是同**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的,因我所工作的这个外资办事处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公司是在上海,所以他们所有的人事都是委托**公司来办理的。因我觉的他们辞退我的理由根本不成立,为什么我不符合职位的要求,却有我工作部门的职位较高的同事,在同我一起工作时,说我可以帮到忙。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有疑问,可以致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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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劳动者,曾经是珠海市公交集团旗下子公司,公交信禾的一名员工。2020年9月份,集团下属成立了珠海市观光巴士分公司,公司在未经我的同意下强制借调过去观光巴上班,总共时间2个月。公司从岗前培训到开业再到车辆运行阶段,我们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在观光巴士工作期间,工资方案一直未给员工一个答复,直到11月的中下旬,观光巴士突然不排我们几位借调人员的班,也不给原因,第二天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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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月的考虑,我都不知自己是应该横的来,还是竖的来,手里有他们的资料,连身份证号码地址都有,心想把他们家找到把他们房子一把火烧了,(可这是在犯罪啊,人家犯罪没人管,自己可能就不一样了)洪家住在仙岩 -
原经营地址在国光大厦的13楼的温州维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今年8月份的最后的一个星期天偷偷地搬家了,星期天大部分公司都没上班,也不知搬往哪里,本人担任过该公司的兼职会计,办理了该公司成立以来三个月的会计事务、银行、电信、账务等等事项的处理,工作刚接手的时候,里面有个姓林的经理(税务登记档案上显示他是其中的一个股东)给予我500元的办事经费,然后我办事时用了200多元,事情办完时大概是七月中旬,我要求跟此公司结账,已经停机了,无法联系了,中旬时,林用新的手机来电话了,说是自己公司搬了,(其实他们搬的第二天也就是星期一,我就看到他们公司里面已经空了)我问他搬哪里,他在电话里报了个假地址给我(后来去找了才知是假的),此时,我又提出要结账,同时也提出应该结算我的工资了,他说好的,自己回公司时跟里面的人说说,这时候,我觉得云里雾里的,所有我办过的事他都知道,而且他也是公司里的股东,心想为什么要这样吞吞吐吐,一点也不爽后来经税务,工商多方了解,他们好象也无法管这样的公司。只有诉讼一条路,可这金额够诉讼费吗,不诉讼的话,那让这些不诚信的公司就这样逃之夭夭吗,以后还不知多少会计会上他们的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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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月的考虑,我都不知自己是应该横的来,还是竖的来,手里有他们的资料,连身份证号码地址都有,心想把他们家找到把他们房子一把火烧了,(可这是在犯罪啊,人家犯罪没人管,自己可能就不一样了)洪家住在仙岩 -
原经营地址在国光大厦的13楼的温州维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今年8月份的最后的一个星期天偷偷地搬家了,星期天大部分公司都没上班,也不知搬往哪里,本人担任过该公司的兼职会计,办理了该公司成立以来三个月的会计事务、银行、电信、账务等等事项的处理,工作刚接手的时候,里面有个姓林的经理(税务登记档案上显示他是其中的一个股东)给予我500元的办事经费,然后我办事时用了200多元,事情办完时大概是七月中旬,我要求跟此公司结账,已经停机了,无法联系了,中旬时,林用新的手机来电话了,说是自己公司搬了,(其实他们搬的第二天也就是星期一,我就看到他们公司里面已经空了)我问他搬哪里,他在电话里报了个假地址给我(后来去找了才知是假的),此时,我又提出要结账,同时也提出应该结算我的工资了,他说好的,自己回公司时跟里面的人说说,这时候,我觉得云里雾里的,所有我办过的事他都知道,而且他也是公司里的股东,心想为什么要这样吞吞吐吐,一点也不爽后来经税务,工商多方了解,他们好象也无法管这样的公司。只有诉讼一条路,可这金额够诉讼费吗,不诉讼的话,那让这些不诚信的公司就这样逃之夭夭吗,以后还不知多少会计会上他们的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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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月的考虑,我都不知自己是应该横的来,还是竖的来,手里有他们的资料,连身份证号码地址都有,心想把他们家找到把他们房子一把火烧了,(可这是在犯罪啊,人家犯罪没人管,自己可能就不一样了)洪家住在仙岩 -
原经营地址在国光大厦的13楼的温州维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今年8月份的最后的一个星期天偷偷地搬家了,星期天大部分公司都没上班,也不知搬往哪里,本人担任过该公司的兼职会计,办理了该公司成立以来三个月的会计事务、银行、电信、账务等等事项的处理,工作刚接手的时候,里面有个姓林的经理(税务登记档案上显示他是其中的一个股东)给予我500元的办事经费,然后我办事时用了200多元,事情办完时大概是七月中旬,我要求跟此公司结账,已经停机了,无法联系了,中旬时,林用新的手机来电话了,说是自己公司搬了,(其实他们搬的第二天也就是星期一,我就看到他们公司里面已经空了)我问他搬哪里,他在电话里报了个假地址给我(后来去找了才知是假的),此时,我又提出要结账,同时也提出应该结算我的工资了,他说好的,自己回公司时跟里面的人说说,这时候,我觉得云里雾里的,所有我办过的事他都知道,而且他也是公司里的股东,心想为什么要这样吞吞吐吐,一点也不爽后来经税务,工商多方了解,他们好象也无法管这样的公司。只有诉讼一条路,可这金额够诉讼费吗,不诉讼的话,那让这些不诚信的公司就这样逃之夭夭吗,以后还不知多少会计会上他们的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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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被诉人的答辩状称“申诉人自2006年1月起未再从事任何工作,处于待岗状态,但被诉人仍按目标年薪4万元的标准向申诉人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以证明被诉人认可申诉人可以不上班便可收到“劳动报酬 -
申诉2006年1—10月份克扣、拖欠、减少工资,被诉人答辩状如下: 答辩人(被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答辩人(申诉人):陈少明 现就申诉人诉被素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如下:申诉人原系梅林支公司车贷险清收人员,按《2005年度清收人员管理及薪酬考核办法》(附证据四)领取工资。被诉人认为:被诉人公司实行岗位与薪酬配套的管理制度,每个岗位都有配套的薪酬规定,公司按照岗位的工作要求、员工的工龄、学历、业绩考核情况确定个人年度目标薪酬。现再无理索取高额报酬,没有任何依据,而且对被诉人公司管理以及员工士气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均不能成立,请仲裁庭依法驳回,以维护被诉人合法权益。此致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公司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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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华律师:我可以用哪些方式证明自己是公司的职工?首先我确认自己是该公司的兼职职员,可兼职的是属于什么样的性质呢,在兼职这个角度,我手上有很多公司的消费票据,办证开支,以及本公司发票的记账联,还有公司 -
(另外我想说,此公司已骗过我在内的三任兼职会计,据了解,他们和我一样都是拿不到应得的报酬,公司在这块上都是无成本营业,上了一任兼职会计拿不到报酬,公司又找一任,就这样子的,难道无法无天让这个公司继续下去吗) 原经营地址在国光大厦的13楼的温州维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今年8月份的最后的一个星期天偷偷地搬家了,星期天大部分公司都没上班,也不知搬往哪里,本人担任过该公司的兼职会计,办理了该公司成立以来三个月的会计事务,已经停机了,无法联系了,中旬时,林用新的手机来电话了,说是自己公司搬了,(其实他们搬的第二天也就是星期一,我就看到他们公司里面已经空了)我问他搬哪里,他在电话里报了个假地址给我(后来去找了才知是假的),此时,我又提出要结账,同时也提出应该结算我的工资了,他说好的,自己回公司时跟里面的人说说,这时候,我觉得云里雾里的,所有我办过的事他都知道,而且他也是公司里的股东,心想为什么要这样吞吞吐吐,一点也不爽后来经税务,工商多方了解,他们好象也无法管这样的公司。只有诉讼一条路,可这金额够诉讼费吗,不诉讼的话,那让这些不诚信的公司就这样逃之夭夭吗,以后还不知多少会计会上他们的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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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份,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河南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在河南郑州市)的山东省市场总监李某,经李某介绍公司的市场发展前景后,我有意和公司合作开发招远市场。,之后,我接到烟台联运总公司客货联运分公司的电话,于7月21日到烟台交纳了88元的费用后,提回11件货物。于是,公司李某告诉先通过我给公司报单,公司将报单费和奖金发给我,其他事情以后再处理。于是,我在2004年8月23日报了37份单,还有一个6000元的店,共计给公司划款23400元,手续费50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在要求的合同书上签字时,我拒绝了签字,并要求公司将货物收回,返还所交定金并赔偿损失。但公司却不愿将货物收回,说等公司找到新的店主时,货物就转给新店主,让我先给公司保管着。综上所述:公司李某从一开始就隐瞒了很多重要事实,以欺诈手段取得我480元及30000元的订金后,在没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我自行填写申请表,且在合同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在我没有签字,合同还不成立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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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份,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河南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在河南郑州市)的山东省市场总监李某,经李某介绍公司的市场发展前景后,我有意和公司合作开发招远市场。,之后,我接到烟台联运总公司客货联运分公司的电话,于7月21日到烟台交纳了88元的费用后,提回11件货物。于是,公司李某告诉先通过我给公司报单,公司将报单费和奖金发给我,其他事情以后再处理。于是,我在2004年8月23日报了37份单,还有一个6000元的店,共计给公司划款23400元,手续费50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在要求的合同书上签字时,我拒绝了签字,并要求公司将货物收回,返还所交定金并赔偿损失。但公司却不愿将货物收回,说等公司找到新的店主时,货物就转给新店主,让我先给公司保管着。综上所述:公司李某从一开始就隐瞒了很多重要事实,以欺诈手段取得我480元及30000元的订金后,在没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我自行填写申请表,且在合同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在我没有签字,合同还不成立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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