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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 9月在高新区人才市场被xx有限公司录用 招聘人是一位姓高的中年男子,自称是苏州xx电器的一个人事主管,通过现场招聘的方式录用,而且从未告知是劳务派遣公司 。考虑到该单位是国营企业,各种规章制度肯定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执行,并且总部设立在贵州,在国内还有几个分公司,会有机会调动工作,并提出待遇丰厚,交纳五险一金。本人当时考虑到该企业稳定、发展潜力大,所以确认在贵单位任职,也服从公司安排从操作工做起。在2012年9月7日正式进入该公司工作。,合同上并没有任何标明是劳务派遣之类的字样 本人就很顺其自然的认为是与苏州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 。但为能得到申述,仲裁方要求我出事正式合同,但合同在劳务外派公司并且不肯给我!仲裁 又要求 要5个在职人员为本人作证方能申述!我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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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原为**公司(2005年3月被公司辞退),2000年时任该单位中原分公司经理,同年底下岗,但仍保留工作关系。 2001年熊某与**厂达成粘合剂产品代理销售协议。在这之后的2001-2003年间,熊某自己出资设立徐州办事处,建立了临时账户,开展推销工作。在这期间,部分货款由受货单位打到应城市粘合剂厂,作为熊某的回笼款。剩下的货款则作为熊某的收入费用和流动资金。而这时的**厂又不依原约定开据增值税发票给熊某到受货单位去结算货款,导致当时还有61770元的货款在**矿、**公司、**、**公司这四家单位未结算(直到今天这些单位均欠款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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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原为**公司(2005年3月被公司辞退),2000年时任该单位中原分公司经理,同年底下岗,但仍保留工作关系。 2001年熊某与**厂达成粘合剂产品代理销售协议。在这之后的2001-2003年间,熊某自己出资设立徐州办事处,建立了临时账户,开展推销工作。在这期间,部分货款由受货单位打到应城市粘合剂厂,作为熊某的回笼款。剩下的货款则作为熊某的收入费用和流动资金。而这时的**厂又不依原约定开据增值税发票给熊某到受货单位去结算货款,导致当时还有61770元的货款在**矿、**公司、**、**公司这四家单位未结算(直到今天这些单位均欠款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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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原为**公司(2005年3月被公司辞退),2000年时任该单位中原分公司经理,同年底下岗,但仍保留工作关系。 2001年熊某与**厂达成粘合剂产品代理销售协议。在这之后的2001-2003年间,熊某自己出资设立徐州办事处,建立了临时账户,开展推销工作。在这期间,部分货款由受货单位打到应城市粘合剂厂,作为熊某的回笼款。剩下的货款则作为熊某的收入费用和流动资金。而这时的**厂又不依原约定开据增值税发票给熊某到受货单位去结算货款,导致当时还有61770元的货款在**矿、**公司、**、**公司这四家单位未结算(直到今天这些单位均欠款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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