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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机造成脸部伤害算不算医疗事故? 湖南-长沙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既然我们是一级护理,为什么等到压了一个洞才采取措施,医院只认为护士是疏忽而不是医疗事故,医院方是否有理,我母亲几次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她的脸上的伤害触目惊心,能不能要医方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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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医临床鉴定代理人,找北京的,一起医疗纠纷,新生儿脑瘫16年了,刚刚进入法律程序,法院要指定司法鉴定,在卫生行政部门,经历了文捡鉴定,三次医疗事故鉴定,提请中华医学会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不提交,所以诉讼到法院大夫有意回避纠纷焦点,然而,辽宁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专家组根据本例纠纷全过程认为:虽提不出确切结论性意见,但鉴于医方在本次活动中的医疗水平、病志水平、服务态度及涂改病志的不良表现,医方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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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医方对患者风心病的严重程度重视不够,肝穿术的风险后果估计不足,肝穿术的时机把握不严。2,医方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行肝穿活 检前,未针对患者风心病特有情况履行风险告知,病历资料中,非血管介入知情同意书内容中未见有赘生物脱落致肺栓塞和脑栓塞之说明,虽然病程录有相应记录,但无患者本人签字,也无授权签字同意书这种情况是不是直接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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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于2008年7月以医疗损害赔偿将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1万人民币。后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诊治过程存在错误,该过错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应对死亡负主要责任。(在法院我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法院却叫我们做司法鉴定。因为当时我们不懂。)电话:1321953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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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 -
患方于2008年7月以医疗损害赔偿将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1万人民币。后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诊治过程存在错误,该过错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应对死亡负主要责任。(在法院我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法院却叫我们做司法鉴定。因为当时我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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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的一天上午,靳先生的儿子被车撞到,立即被人送到离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一家大医院。靳先生认为医方存在重大的医疗过失,其过失行为与他儿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法庭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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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教下,鉴定书上显示:鉴于患者自身基础疾病重,急性心肌梗塞本身死亡高且入院前已出现心博骤停,死亡主要与本身疾病密切相关,但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存在以下不足:1,急诊科医师经验不足,对心肺复苏后的病人危险性认识不足为什么鉴定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医方的不足三条随便哪条都会是使心梗的患者死亡。而且是120送到医院还做了心电图,心电图显示心肌梗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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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卫生室工作13年,2008年7月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在市级医疗鉴定委员会做医疗鉴定(一级甲医方负主要责任),我当时对市鉴定结果不服15日内向省医检会提出再次鉴定,结果至今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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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0日,该乡医又在治疗过程中,一位病人由于药物过敏导致意外死亡,卫生局另派他人调查处理,同样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9万元。现检察院追究我的渎职罪,并已立案。我认为:1、第一次医疗纠纷和分管领导一同对当时情况作了调查,但由于时间和现场条件限制而未做笔录,所以未形成调查报告。第二起医疗纠纷处理我因公出差未参与。2、两起医疗纠纷都是在乡党委、政府、村委会、卫生、公安等部门参与调解下圆满解决的,患方满意,医方认可,并签定了协议书。3、对乡村医生的处理医政股长无权决定,由于医患双方都未提请医疗事故鉴定,未给事件定性,经局集体研究后两次发文进行全县通报批评的。我有渎职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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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是或者我也不能肯定想问下,这种事情发生了,赔偿倒是小事(因为确实也没造成多大损失),主要是要找到责任人啊,怪谁,要说法如果药品鉴定真的无问题,只是极少个例,医院也无过错(鉴定药品是否有问题也麻烦,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也麻烦)那么就无法从医方面来追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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