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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2014年09年我母亲在医院挂吊水非正常死亡,做了2次鉴定: 1、2014年9月21日,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做了病理鉴定; 2、2014年11月12日,由宿迁市医学会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属于甲等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次要责任; 3、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做医疗损害鉴定,但是法院把资料全部移交给江苏省医学会的时候,省医学会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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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医生要求青霉素治疗,后过敏,医生否认青霉素过敏,未完全按青霉素过敏抢救而死亡,经二级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后上访甘肃省卫生厅得知助理医师在县城执业致人死亡是非法行医,我本人多次要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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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行为做微创手术之后没有引流,10:50到医院,零震3:20做手术3:50下手术台, 早晨六点钟高烧42度,做完手术医生就下班回家了,早上7:05上班开引流,早上8:12我哥死亡了,我们当地医学会鉴定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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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本上名字不对做不了鉴定吗 江苏-宿迁
各位律师好,2014年09年我母亲在医院挂吊水非正常死亡,做了2次鉴定: 1、2014年9月21日,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做了病理鉴定; 2、2014年11月12日,由宿迁市医学会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属于甲等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次要责任; 3、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做医疗损害鉴定,但是法院把资料全部移交给江苏省医学会的时候,省医学会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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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认为, 骆阳辉医生开具的十三味药中,其中有四味药对孕妇是属禁用药川,怀牛膝,通草,瞿麦且用量较大,这些药物可使子宫收缩,引发早产.导致一女婴死于腹中,一男婴16小时后夭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第四,《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起案子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是不是超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服务范围?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2.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范围中有妇科而没有产科这一项接待孕妇来做产前常规检查和开具处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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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认为, 骆**医生开具的十三味药中,其中有四味药对孕妇是属禁用药川,怀牛膝,通草,瞿麦且用量较大,这些药物可使子宫收缩,引发早产.导致一女婴死于腹中,一男婴16小时后夭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第四,《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起案子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是不是超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服务范围?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2.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范围中有妇科而没有产科这一项接待孕妇来做产前常规检查和开具处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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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认为, 骆阳辉医生开具的十三味药中,其中有四味药对孕妇是属禁用药川,怀牛膝,通草,瞿麦且用量较大,这些药物可使子宫收缩,引发早产.导致一女婴死于腹中,一男婴16小时后夭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第四,《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起案子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是不是超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服务范围?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2.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范围中有妇科而没有产科这一项接待孕妇来做产前常规检查和开具处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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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家属的疑惑 重庆-重庆
患者因突发脑淤血(昏迷)就诊于某二级甲等医院,钻孔术后当天意识恢复清醒于ICU观察治疗。请问在患者住院过程中医院操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能否像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整个案件中的咨费约多少,医疗事故能赔给原告多少钱。(最简易的诉讼途径、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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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疗事故鉴定为,甲等一级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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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温州**医南浦分院出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于术后血管破例,可医生的离岗和对病人的不重视,在没有向病人了解病情导致误珍,加重病情并再次离岗,在病情极其严重后家属找不到医生,几个小时后医生虽来却又束手无策,在病人发病5个小时里医生没有作出任何的抢救措施,导致病人死亡,按理医生得付全责,就算是术后病发症医生也得负主要责任,可经温州医学会鉴定结果是院方只有轻微责任,这分明是在包屁,象这么明显事故傻瓜都能猜出其中的奥妙,后又经省级医疗鉴定,结果是院方负次要责任,请哪位好心人帮忙指明方向,我们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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