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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41条之规定,对关于交房时间条款的解释,法院不能支持被告作出的有利于被告自己的解释。即不能支持其想何时交房就何时交房,原告举证的合同的交房时间应予认可。原告认为,原告与其他购房户并百采取“团购”购房,有关合同条款完全可以不一致;其他的人不维护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并不能得出结论,原告作为一个消费者之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错误的结论。被告称即使输了这个官司,也应当将原告所缴的代收费中的契税扣除,原告认为是不对的,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房地产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房地产交易合同解除的,经营者应退还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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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41条之规定,对关于交房时间条款的解释,法院不能支持被告作出的有利于被告自己的解释。即不能支持其想何时交房就何时交房,原告举证的合同的交房时间应予认可。原告认为,原告与其他购房户并百采取“团购”购房,有关合同条款完全可以不一致;其他的人不维护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并不能得出结论,原告作为一个消费者之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错误的结论。被告称即使输了这个官司,也应当将原告所缴的代收费中的契税扣除,原告认为是不对的,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房地产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房地产交易合同解除的,经营者应退还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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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想知道我的想法以后法院会支持吗?胜算大不大?还有现在孩子的生活费在她们不愿意告诉我的情况下不支付可以吗?另外就是想针对目前的这个状况我有5点疑问想咨询请告诉我该怎么办?一、在家里房子动迁前我能 -
同时在镇江的家里做英语家教,每月最差时的收入也要5000元左右,好的时候是8000元.这次仅仅我与同事一起出去吃饭没听到她的来电她就开始莫名的漫骂和猜疑,在我的工作单位和上海居住的家里包括邻居都造成了及其恶略的影响我现在很想知道我应该在分房前起诉离婚还是分房后起诉离婚.因为从我与她结婚的这些年中,所有的工资收入都开销在家里和孩子身上了,根本没有任何的积蓄(这可能在上海是绝无仅有的事情)而我本身又是驾驶员,工作时间没有准时的,所以我在想我准备放弃房子也不能要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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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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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3月13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其支付定金2万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对未能给付的余款18800元,原告称因被告要求待其单位售房公示后才付款的说法,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的此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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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3月13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其支付定金2万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对未能给付的余款18800元,原告称因被告要求待其单位售房公示后才付款的说法,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的此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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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乙方还要求我办证必须付清半年的店面方可让乙方独自租店,也就是说我要证件的话就要按以下合同和乙方签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散伙: 甲乙双方因合作出现分歧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散伙,处理结果该诊所地址由乙方使用,诊所名称及其相关证件由甲方使用甲方不能影响乙方的二次装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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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为公司所有,个人承租; 3、事发地在A地,肇事方(公司和承租个人)在B地,死者(司机)的雇主及其死者的家属在C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只规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应在事发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所在地,而C地法院受理均不符合该规定;二是死者与死者的雇主是雇工与雇主的诉讼关系,和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并为一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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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损坏赔偿 1、 甲方已装修好的铺位及其配套设施,实行一次性交付使用,公用设计由甲方负责维修. 2、 铺位移交后,由乙方负责使用、保养、维修,并承担费用.如损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费修复或赔偿.乙方在所租赁铺位内与他人发生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市场管理制度,除市场统一放假关门外,乙方不得随意关门,如连续7天不能开门或一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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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3月13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其支付定金2万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对未能给付的余款18800元,原告称因被告要求待其单位售房公示后才付款的说法,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的此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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