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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在一次意外工伤事故中遇难,永远的离开了我们。四岁的小璐璐从此没有了爸爸。事发后嫂子一直以局外人的身份自居。经过姐姐多次与厂方交涉才拿到了保险公司的意外赔偿所有权。这时嫂子却站了出来,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来索要这笔保险赔偿金。母亲养育了哥哥三十年,难道还不及嫂子嫁过来的五年时间吗?法律上该更会保护谁的利益?哥哥的意外是由于厂里的安全工作没做好造成的。对于哥哥的上有两位老人,下有四岁女儿的这种情况,厂方该怎么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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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海外房产购买了贷款保险,如果出现意外,保险公司会偿还所有的房屋贷款, 将海外的房产归我的遗嘱的受益人所有。另外我在海外还有两份人寿保险,一旦出现意外,人寿保险公司会给一笔很大的钱到我的遗嘱受益人。问题一:我国内的房产没有贷款保险,如果出现意外,我计划是,使用国外的人寿保险赔偿,首先来偿还国内的房产的贷款,我可以把这两处房产都留给我的儿子吗?如果我意外身亡,关于孩子: 问题四: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他爸爸在离异之后第2年结婚并生下一个男孩,可是离异几年来,我每次带孩子回国度假,他都很少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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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5月15日,XX建筑集团承包了本市的高架桥整修工程,并以工程造价总额向XX保险公司购买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额度为每位工人每次事故10万元。还额外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额度为每位工人每次事故医疗费1万元。保险期限为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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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5月15日,XX建筑集团承包了本市的高架桥整修工程,并以工程造价总额向XX保险公司购买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额度为每位工人每次事故10万元。还额外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额度为每位工人每次事故医疗费1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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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5月15日,XX建筑集团承包了本市的高架桥整修工程,并以工程造价总额向XX保险公司购买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额度为每位工人每次事故10万元。还额外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额度为每位工人每次事故医疗费1万元。保险期限为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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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5月15日,XX建筑集团承包了本市的高架桥整修工程,并以工程造价总额向XX保险公司购买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额度为每位工人每次事故10万元。还额外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额度为每位工人每次事故医疗费1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53264226.html- 已回复 1 条 -
19年5月15日,XX建筑集团承包了本市的高架桥整修工程,并以工程造价总额向XX保险公司购买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额度为每位工人每次事故10万元。还额外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额度为每位工人每次事故医疗费1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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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保险公司有意拖延理赔时间极其不负责 广东-惠州
今由我父亲原先在**公司任业务总监一职,在2011年4月27日凌晨5点45分 发生交通意外 意外身亡, 经过一段时间所有手续办完, 我家属已经配合阳光保险公司 按照理赔申请单 所需要的手续,都已交齐。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在公司不明确保费额度多少,保险公司应以最低保险费先支付与出险人的家属或受益人,但是阳光保险公司也是敷衍而过。在我家属与保险公司沟通下, 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还以不知道理由敷衍而过, 惠州阳光保险公司以极其不负责任态度办事, 还有意拖延理赔时间, 我父亲的意外身亡,已经造成我们家庭不得平静,生活一度陷入危机,经济来源也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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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某广告公司的副经理,2008年3月25日该公司为包括王女士在内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在甲保险公司均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签订保险合同时公司在受益人一栏直接记载了公司的名称,保险期限为1年,广告公司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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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于2006年购买了**公司的寿险,07年由于意外事故身亡,作为受益人的我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由于该寿险还可以领取20年的生活保障金,于是每年7月底都可以领取当年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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