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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租赁合同书解除理由:第一租赁方全家同意收回我家口粮土地(基本农田具有法律保护的不准改变土地性质)所有权。二乙方在建筑上没有与甲方协商,乙方随意又给转租第三方。乙方知道后,来我家说想再承包5年我说不行,通过协商如果乙方不想解除协议甲方让步以三年或者四年每年的利润除出去另一家的费用,剩余的二一添作五还有这三年或者四年后不准把所有的地以外的建筑物等都要保持完好给甲方、月、日至年、月、日的的不规范的协议书。这就是乙方不通过甲方同意的结果,甲方决定解除协议书请法院给予法律支持!乙方与甲方的合同甲方认为是无效的合同请乙方随意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还有乙方没有通过甲方转租第三方也是无效的。第二,合同时租的是空地,签合同后使用权利归乙方。乙方不能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面貌,不能转租,当然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可以。 乙方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还盖房钱,甲方如果要求乙方拆除,你得拆了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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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签订合同书 合同范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上述合同内容应据实、完整填写并进行核实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选择第2款《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 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条款 发生争议,选择第2款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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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售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 (二)预购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 签订合同书 合同范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上述合同内容应据实、完整填写并进行核实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选择第2款《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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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盖了当时项目部的公章,约定在工地的月工资为3000.00元/月,收工期间没有工资,但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工作地点,约定的合同终止期限为双方办清所有手续后。2007年初,在青海省海南州工地工程结束后,该私人老板又通过青海省果洛州政府及县政府的特殊关系承包到一公路改建工地,但施工单位他又挂靠了青海省西宁市的一家公路施工单位,我于2007年3月转移到果洛工地负责全线的涵洞还说委托他处理要收委托费,看在我这么可怜的份上就不收了,但他拿给我的委托书上委托的案件都没有写,也没有写委托日期,只写了什么一审、二审,还有接受、放弃的权利,特别授权律师他可以代我处理一切事宜,当时我就觉得这份委托书不对劲在扫描照片里我看到了一份伪造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说我是后勤管理员,专门管理项目部食堂的后勤,还有一张该私人老板到所挂靠的施工单位开具的施工单位介绍信,介绍信的内容是施工单位介绍该单位的后勤管理员我到该项目部在我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我出具劳动合同书及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我才从别人那里知道在我出车祸在医院住院时,私人老板就将我在该工地上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从我在工地上的行李里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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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校门诊部又承包出去多年;医院又多年不让去进修,临床教师无法高质量的教育出医学生,无法提高自己的医术业务,今年9月底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发我的工资及阳光工资,在10月20日在学校党委师生共知我身病特殊竭力治病期间,学校任何事情从未没有及时书面通知我之下,对我的多次书面申请置之不理之下,10月20日,学校突然以旷工的名义单方面提出与我解除合同。,以上做法与聘用合同书的变更终止解除中的第十六条(乙方患病,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愿到甲方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乙方)不一致。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聘人员患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也不愿到单位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10月20日单位突然以旷工的名义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针对我的特殊情况及突然的非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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