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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求您们帮忙.我能否执行该房产吗?能否执行第三人欠被告的购房款吗?能执行被告已付清的购房款吗?法院于去年贴出该房产搬迁公告已一年多,现在又驳回第三人的异议,为什么不进行执行该案件呢?请求您给予帮忙. -
又叫我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者房屋买卖行为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开庭审理,在开庭中,第三者所举证的材料是复印件,其中有9张是房产收据也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从收据转让合同书是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这个官司,只要梁贵芳承认他购买的房产是伍建明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梁贵方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高明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被告伍建明于2002年为了逃避债务与梁贵方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建明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为必备要件,否则无效,但是未过户,但实际使用,可以定转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本案来说,因伍建明转让给梁贵芳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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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案件该怎么办?能执行该房产吗?能执行被告已付清第一人的购房款吗?能执行第三人欠被告的购房款吗?法院去年已贴出该房产强制搬迁公告一年多了,加上已驳回第三人的异议,为什么法院也不进行执行呢 -
又叫我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者房屋买卖行为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开庭审理,在开庭中,第三者所举证的材料是复印件,其中有9张是房产收据也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从收据转让合同书是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这个官司,只要梁贵芳承认他购买的房产是伍建明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梁贵方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高明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被告伍建明于2002年为了逃避债务与梁贵方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建明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为必备要件,否则无效,但是未过户,但实际使用,可以定转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本案来说,因伍建明转让给梁贵芳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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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求您们帮忙.我能否执行该房产吗?能否执行第三人欠被告的购房款吗?能执行被告已付清的购房款吗?法院于去年贴出该房产搬迁公告已一年多,现在又驳回第三人的异议,为什么不进行执行该案件呢?请求您给予帮忙. -
又叫我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者房屋买卖行为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开庭审理,在开庭中,第三者所举证的材料是复印件,其中有9张是房产收据也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从收据转让合同书是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这个官司,只要梁贵芳承认他购买的房产是伍建明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梁贵方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高明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被告伍建明于2002年为了逃避债务与梁贵方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建明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为必备要件,否则无效,但是未过户,但实际使用,可以定转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本案来说,因伍建明转让给梁贵芳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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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求您们帮忙.我能否执行该房产吗?能否执行第三人欠被告的购房款吗?能执行被告已付清的购房款吗?法院于去年贴出该房产搬迁公告已一年多,现在又驳回第三人的异议,为什么不进行执行该案件呢?请求您给予帮忙. -
又叫我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者房屋买卖行为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开庭审理,在开庭中,第三者所举证的材料是复印件,其中有9张是房产收据也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从收据转让合同书是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这个官司,只要梁贵芳承认他购买的房产是伍建明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梁贵方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高明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被告伍建明于2002年为了逃避债务与梁贵方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建明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为必备要件,否则无效,但是未过户,但实际使用,可以定转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本案来说,因伍建明转让给梁贵芳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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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织押金一租金等事出买卖双方、承和人另行 定 第八条【税费承担】按政府及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支付税费有(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 教育费附加;(4)出卖人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经双方协议:买受人自愿支付上述 关于过户所产生的税费 项;出卖人 无需支付上述 任何 若该物业存在逾期未支付的供楼款的,则该款项由出卖人自行承担;若因出卖人原因(包括征信不良、还 款记录不良、有其他贷款等此款在 出卖人实际交付该物业时进行结算,买卖双方约定交楼押金交由第三方监管,监管方式、放款、退款条件等 事项依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所签的监管协议或类似文件而定。第十条【买受人违约的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 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受人逾期履行超过五日,出卖人可解除合 同并选择要求没收买受人已支付房款作为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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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求您帮忙.我能否执行该房产吗?能否执行第三人欠被告的购房款吗?能执行被告已付清的购房款吗?法院于去年贴出该房产搬迁公告已一年多,现在又驳回第三人的异议,为什么不进行执行该案件呢?请求您给予帮忙. -
,又叫我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者房屋买卖行为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开庭审理,在开庭中,第三者所举证的材料是复印件,其中有9张是房产收据也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从收据转让合同书是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这个官司,只要梁**承认他购买的房产是伍**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梁**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高**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被告伍**于2002年为了逃避债务与梁**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为必备要件,否则无效,但是未过户,但实际使用,可以定转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本案来说,因伍**转让给梁**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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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 6、预售房屋转让 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此处序注意的是,开发商必然是和原来一样,在消费者交纳定金签订认购书的同时将拟定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示给购房者看,并在认购书里面和购房者签订另外一个补充协议:“购房人已经阅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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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求法院执行如下: 一: 1、房产未过户,从法律上讲,产权人仍是债务人,可执行该财产。 2、第三人是善意的,如果承认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那么仍可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款。 3、债务人取得的卖房款可执 -
**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 而不是异议第三人的,驳回第三人的异议.被执行人伍**有一处房产在**的一座约200平方商铺,2002年伍建明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梁**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而是要我打官司,请求撤销伍**和梁**的买卖房屋协议。由于我的法律知识欠缺,就按执行局的指示糊里糊涂地又打了一场无用的官司,结果由于证据方面缺陷,一审又败诉了。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620123.html- 已回复 1 条 -
委托风险办案要求: 执行如下: 一: 1、房产未过户,从法律上讲,产权人仍是债务人,可执行该财产。 2、第三人是善意的,如果承认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那么仍可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款。 3、债务人取得的卖 -
**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 而不是异议第三人的,驳回第三人的异议.被执行人伍**有一处房产在**的一座约200平方商铺,2002年伍建明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梁**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而是要我打官司,请求撤销伍**和梁**的买卖房屋协议。由于我的法律知识欠缺,就按执行局的指示糊里糊涂地又打了一场无用的官司,结果由于证据方面缺陷,一审又败诉了。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620124.html- 已回复 1 条 -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为准,但被告对房产是有使用权的,(第三人还未付足房款,应视为未取得使命权.)故由法院强制第三人搬出房屋,后将房交原告使用或出租以获受益,以达到执行该案的目的. 为什么到 -
又叫我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者房屋买卖行为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开庭审理,在开庭中,第三者所举证的材料是复印件,其中有9张是房产收据也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 从收据转让合同书是**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 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 而不是异议第三人的,驳回第三人的异议。被告伍**于2002年为了逃避债务与梁贵方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本案来说,因伍**转让给梁贵芳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望您们的领导比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属于哪种情况,但即便无效,伍**也应返被告购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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