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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发函与我协商,新合同中薪酬条款和原来的一样,但去掉了职务变更补贴亦变更的约定,由于我与公司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近四个月我的实际薪酬是2552元,比合同到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443要高, -
我是1977年10月1日参加工作的国企转制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06年11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对工资条款发生争议,(在新合同中,资方拟定的工资约定为:基本工资200+职位补贴900元(按公司工资分配方案相应职务确定,职务变更补贴也变更+考核工资。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按公司工资方案,基本工资200元、考核工资、各项补贴、津贴合计不低于251元,乙方正常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51元)。我认为合同对工资约定不明确,要求以合同到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工资的最低标准,但对方以“不存在你所讲的不明确的问题”为由拒绝,为此,我在2007年2月7日向天河区仲栽庭提出了仲栽申请,请求裁决在补签劳动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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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又是怎么计算前12个月的工资?我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和出差报销以及其他补助,经济补偿会计算包括哪几部分?还有我的合同到期已经超过一年,公司没有找我续签合同,一般公司签合同事情都比较滞后,我是否可以索赔双倍工资?谢谢回答!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36995499.html- 已回复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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