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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感情出现问题已经分居,正在商谈离婚事宜,有些法律问题我不太明白,所以写信求助。 婚前我们双方各有一处房产,分别都有贷款。买完新房之后我卖掉了自己婚前的那套房子,房款(25万)用来还清朋友的债务和装修新房,剩余的钱又买了一辆车。因为我参与了还款且房子的增值(约30万)主要是在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3.孩子应该会判给我吧?因为在哺乳期。但是如果过了哺乳期案子还没结束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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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本人针对被告的主张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1、原、被告居住的房屋是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是原、被告双方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原、被告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婚姻法》中关于“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只出现在该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2000)18号],该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这样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或自建房,离婚时,房屋能分割的,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不能竞价的,由房管部门评估三、各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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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对外报道的第一起涉及婚后财产纠纷问题的案件。 据介绍,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张某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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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的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对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助偿还。 三、如果男方出轨或者有对婚姻不忠行为,此协议无效。但是我明白房子和车现在属于共同财 产,所以上次她顶撞父母时我很生气提出离 婚,她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不想离,我就提出 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因为房子和车都没由她 出任何钱,所以想写清。请问我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假如有问题 我应该怎么写合适,请给出建议。说白了就 是想财产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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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高兴收到您的回信了,现在我将上次咨询的问题再想您陈述一遍,请给予指导!我就将事件的主角称之为当事人吧!当事人与其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其妻子与当事人父母关系十分不合,以至于当事人在04年初无奈协同父母一同搬出住所,在外租房生活并与其妻子提出离婚,但其妻子同意离婚的条件是所要夫妻共同房产两套并所要补偿费50万元和子女抚养费30万元并不承担婚姻期间当事人开创公司的所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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