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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作出补充:交付期为出卖人依照珠海市质检站的有关规定,具备商品房经营主体验收合格的标准。 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合同第九条经合同补充条款第六条修改后,对出卖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宽限期;若出卖人90日后仍未能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自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由出卖人按每日向乙方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2.1作为违约金。2007年6月17日,小区物业出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纪录》,纪录显示该商品房经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验收合格,验收时间为2006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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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作出补充:交付期为出卖人依照珠海市质检站的有关规定,具备商品房经营主体验收合格的标准。 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合同第九条经合同补充条款第六条修改后,对出卖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宽限期;若出卖人90日后仍未能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自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由出卖人按每日向乙方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2.1作为违约金。2007年6月17日,小区物业出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纪录》,纪录显示该商品房经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验收合格,验收时间为2006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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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2月在十堰市**房地产**园售楼处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6年6月30日收房。面积为91.62平米。 当时我购买的那套房子,双龙园的宣传资料面积为89.79平米。由于这个原因以及热水暖气的收费标准和有无问题,屡次与开发商商谈。(并且并未最后竣工,我收到的收房通知是挂号信,邮戳发出日期是2006年的7月2日。)导致收房一直没能进行。后来开发商终于让步,答应只收多出面积总房款的40%;承诺热水和暖气一定会有,价格只是比东风公司的贵一点点,大家一定能承受,让我们先收房,否则到了最后,都要交超出面积100%房款之外,还要追讨违约金。因为我是一次性付清的业主,所以没有收取我的所谓“违约金”,但是要我交超出面积100%房款。我于开发商交涉,最终打了一个欠条,注明:与最早的拿钥匙的业主享受同等待遇。(因为违约金的事情有几户业主在2006年8月或者9月到法院起诉陈自涛,没多久就遭到殴打和警告,要他们撤诉。他们最后好像是和解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只是知道2007年的2月份那几户业主来验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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