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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合同前,我(被告1)仅知道04#附属间与17#附属间为交换使用的现状,不知原告关于附属间有签任何协议,当时原告只是介绍说现在是交换使用,是可以要的回来的;签合同当晚,委托人在签合同前有打电话给我 -
事实与理由: 1、出卖“房屋甲”坐落于仓山区社区A,建筑面积:96.92平方米,附属间面积:16.64平方米,总面积113.55平方米。由原告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房屋是原告夫妻俩2003年购买于黄木玉(女,现住社区A“房屋乙”)。当时黄木玉与原告有签一份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是为了照顾黄木玉一家人方便,将社区A“房屋甲”所属04#附属间(面积16.64平方米,产权属原告)与同为社区A“房屋乙”所属17#附属间(面积8平方米,产权属黄木玉2、2006年12月31日晚在被告2牵头主持下,原告将该房屋以人民币30万元整(实收)卖给被告1。3、被告1采取银行按揭贷款形式付款29万,待房屋交易成功后,定金一万元抵作购房款,而在交易过程中定金一万元由被告2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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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合同前,我(被告1)仅知道04#附属间与17#附属间为交换使用的现状,不知原告关于附属间有签任何协议,当时原告只是介绍说现在是交换使用,是可以要的回来的;签合同当晚,委托人在签合同前有打电话给我 -
事实与理由: 1、出卖“房屋甲”坐落于仓山区社区A,建筑面积:96.92平方米,附属间面积:16.64平方米,总面积113.55平方米。由原告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房屋是原告夫妻俩2003年购买于黄木玉(女,现住社区A“房屋乙”)。当时黄木玉与原告有签一份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是为了照顾黄木玉一家人方便,将社区A“房屋甲”所属04#附属间(面积16.64平方米,产权属原告)与同为社区A“房屋乙”所属17#附属间(面积8平方米,产权属黄木玉2、2006年12月31日晚在被告2牵头主持下,原告将该房屋以人民币30万元整(实收)卖给被告1。3、被告1采取银行按揭贷款形式付款29万,待房屋交易成功后,定金一万元抵作购房款,而在交易过程中定金一万元由被告2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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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问题 北京-北京
我父母十几年前离婚了,当时法院判决我们家一处平房的东房,西房,南房归我,到十八岁接管,之前我父亲代管。四间北方由于是我爷爷奶奶的,不参与分配,但当时我父亲自愿在判决书上添上了四间北房。此后,我父亲经我同意把南房和东方拆掉了重盖了一间大房,但他并没有说房屋的产权要归他。最近,我们家要拆迁,我父亲却说只给我80平(我以前的东、南、西房加起来也就80左右,盖完后整个房屋面积240平左右)四间北房归我爷爷,他后盖得属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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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8日本人与徐、鸿基房产(以下简称中介方)签定了购买南昌县正荣大湖之都一套房产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购房成交价格为25.38万元,房屋面积为95.31平方米,折合均价为2662.895日,徐通过中介告知本人该房产不卖了,拒不与本人去办理过户手续,后经多次协商无果,本人为保全自己财产安全,于8月11日收回了此前为购房交付给徐的预付款项共计106596元,于8月13日收回了转由中介方代管的定金总价为29万元整,面积97.43平方米,折合均价为2976.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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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样维权 黑龙江-哈尔滨
我该怎样维权 1990年我单位按政策分给我一套福利住房(公产直管住房)42.25平方米,由原鸡冠区房产处代管。由于不够住,随后又自建21.56平方米。面积63.81平方米。 2002年动迁,我家附近几户和我一样的福利公房都以每平方米120元把产权卖给个人,因为我的房子由福利住房变成门市房就丧失了房改权利。安置时房产处补交增加16平方米面积款,该房由63.81平方米变成79.81平方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此门市房由我个人面积21.81平方米、福利房42.25平方米和房产处16平方米组成。3:是我个人交的房屋变更费,使该房升值(该平房动迁时,住宅房评估价850元/每平方米、门市房评估价3500元/每平方米,动迁协议平房门市房与楼房门市房一还一不找差价,现在该房评估价已达5000元/每平方米4:我个人纯私产房21.81平方米(无照)交给房产处代管,也让房产处骗去归公产了合法吗?根据法律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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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住宅天井与厨房相连,(两宅原有围墙分隔)李宅于1982年1月16日以壹千元购买了何宅厨房(大约15平方)当时与何宅的大儿子何**2份书面形式签字交易(有收据凭证)由于何宅地主身份,没有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属于代管房该土地使用证含李**购买的厨房面积。由于何**妻子罗**(解放前全逃至香港及多伦多)继承房产其子女办理放弃继承给予母亲变卖。便由母亲罗**名义领取补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其妻全权委托一名中山戴小姐特该房屋准备全部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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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土地和房屋便由父亲和胞弟代管。2000年延包时,本队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期30年不变”的政策,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土地承包面积不变”的原则,实行二轮顺延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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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2007年4月18日本人与A、中介方签定了购买一套房产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购房成交价格为25.38万元,房屋面积为95.31平方米,折合均价为2662.89元/平方米。,A,B通过中介告知本人该房产不卖了,拒不与本人去办理过户手续,后经多次协商无果,本人为保全自己财产安全,于8月11日收回了此前为购房交付给A的预付款项共计106596元,于8月13日收回了转由中介方代管的定金总价为29万元整,面积97.43平方米,折合均价为2976.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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