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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第六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第十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当地司法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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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去世后,于大于2002年将该房所有权证姓名一栏涂改成自己的名字,想以此办法将该房占为己有,但被房产管理部门发现,决定给予其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了经涂改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2年6月22日,于大代理刘X申请了房屋权属登记,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权属登记在刘X名下。 后两原告发现该房被过户的事实,于2007年12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2002年9月4日“刘X”与王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2006年7月5日王X与张X、孙X、黄X签订的《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买卖过程以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虽然于大否认当时自己有出售该房的意思,刘X也曾经表示自己没有委托于大出售该房,但于大与杨XX串通,伪造了一系列的证明,骗取了区公证处的公证书,办理了署名为刘X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张X、孙X、黄X在买卖过程中,也属善意,且该房已登记过户,那么,被告张、孙、黄三人可以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两原告可以另行向被告于大主张侵权责任,但是无权向被告王X、张X、孙X、黄X主张返还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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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直到今时今日,三层住宅的所有人仍登记在陈A名下。 2000年3月,陈A以自己分包到某政府工程后,自有周转金不足为由,要求王×给予支持,还主动提出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在这个案例中,位于S镇的陈A与周×合建房的第四层住宅的所有人到底是谁?是陈A还是陈B?如果系争房屋仍权属陈A,王×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查封”,并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强迫陈A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有无法律依据?如果说系争房屋已权属陈B,又该如何认定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合法转移的日期?现在仍在王×手上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时候开始丧失法律效力的?法理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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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直到今时今日,三层住宅的所有人仍登记在陈A名下。 2000年3月,陈A以自己分包到某政府工程后,自有周转金不足为由,要求王×给予支持,还主动提出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在这个案例中,位于S镇的陈A与周×合建房的第四层住宅的所有人到底是谁?是陈A还是陈B?如果系争房屋仍权属陈A,王×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查封”,并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强迫陈A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有无法律依据?如果说系争房屋已权属陈B,又该如何认定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合法转移的日期?现在仍在王×手上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时候开始丧失法律效力的?法理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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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直到今时今日,三层住宅的所有人仍登记在陈A名下。 2000年3月,陈A以自己分包到某政府工程后,自有周转金不足为由,要求王×给予支持,还主动提出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在这个案例中,位于S镇的陈A与周×合建房的第四层住宅的所有人到底是谁?是陈A还是陈B?如果系争房屋仍权属陈A,王×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查封”,并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强迫陈A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有无法律依据?如果说系争房屋已权属陈B,又该如何认定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合法转移的日期?现在仍在王×手上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时候开始丧失法律效力的?法理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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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原102室的房主将房屋的所有手续交给了学校,学校负责房屋产权手续的人员,根据学校行政会议的决定,于2004年5月8日,将102室的房产证办到了我的名下,并交给了我。我手中持有102室房屋的产权证,但判决书所说的有关单位及xx中学虽然确认了我的针对102室的所属权,但xx中学并不是法律执行单位,因帕xx不属xx中学的职工(其是第yy中学学的退休教师),xx中学至今为能让帕我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帕xx腾出我具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xx中学又是没有执行权力的单位,那么这个问题该怎样解决呢?此事耗费了我5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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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王文强在明知冯正海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和冯正海订立所谓的当地合同,并强行阻挠原告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诸贵院,要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认被告冯正海和被告王文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承担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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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可以打赢吗 广东-广州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开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的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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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楼分配如下: (1)一至三层建筑面积共1477平方米、屋后余坪归叶某所有。 (2)四至七层住宅由北至南分配:(名单略)。日期:(略) 该房子1997年起建,1998年竣工交付使用,我付清房款后取得了市产权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居住至今。以上是基本情况,现我有以下三个具体问题,想请教: 1、我早已于1998年取得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核发这个证之前应对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进行审核,然后才予发《房屋所有权证现在我既然取得《所有权证》,这是否能作为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的证据?可以打行政官司确认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吗? 2、如不考虑打行政官司,单就我们与叶某之间的《合伙建房协议》来说,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然只写叶某一人的名字,他硬要我们交纳土地购买费才肯办理土地证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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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根据国家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基准汇率(1:8.2765),**公司确认尚欠**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本金1475836.08美元,折合人民币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以物抵债房产的所有权过户至**公司名下。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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