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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朋友都劝合无效,非要和我离婚。其实她在南方我的朋友已经看见了我走后她有人了。我没有证据而已。她还能举证说婚前房子是她个人买的,但房产证是婚后拿到的。(我没有证据证明其中有我们婚姻期间的存款)她说离婚不会给我任何一分钱的财产,请问律师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吗?或能分到什么财产吗?(所有财产都没有做婚前公证).能尽量详细些解释一下吗?我是婚姻的无过错方,我们从来没有打骂,或是第3者等。您能说下理由或是别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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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否可以无效 陕西-延安
按照婚姻法过错方的话,父亲是过错方,私生子就足以证明,过错方在遗产分配或者少分或者不分。 第二:我父亲去世后我母亲起诉,最多能拿到我父亲的多少比例的财产? 第三:我们兄弟姐妹是否有份?遗嘱是否可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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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离婚,20几天后复婚,离婚前有债务 四川-成都
这些借钱的事我也全部都不知道,也是现在才知道的,当时离婚协议写的房子归我,车子归老公,债务也归老公,后来2015年11月26号因为需要贷款我跟老公又复婚了,房产证没有过户然后抵押在银行贷款了8万元,我想请问下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我儿子4岁,如果过户给我儿子,法院会判无效吗? 还有就是如果我公公写个证明,证明这些钱是他打电话借的,也是他用的,我跟我老公没有用过,法院会判我们不用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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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离婚案件 山东-烟台
几次沟通无效后,男方提出协议离婚并单方签字离婚协议书,女方不签也不同意离婚,仍想努力改变而挽回婚姻。男方搬出住所,实质分居时间不足一年,女方一直不同意离婚,男方想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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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婚姻后的人生我还能走吗? 河北-唐山
由于长时间生活在强大的压力之下,我的病情越来越恶化,以至于我见到丈夫就胆怯,其公公婆婆置之不理;经女方家长的多次请求,男方于2012年7月带女方去北京某某医院治疗,经检查后医院确定女方的病已无法医治,医治无效回家以后由于男方的上述行为,我已无法忍受更无法与男方生活下去;不幸的婚姻生活已经致使我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曾经有几次都想轻生,都被父母劝阻;年仅26岁的我现在已经是一个失聪的人,对于以后的生活她不知所措,这场婚姻给她带来痛苦也是无法磨灭的,现在我已经起诉离婚,原定28号开庭,后来法院打电话说延期,别人说我离婚一分钱也拿不到,我以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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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那人非常的霸道, 我们经常生气,当时我正在气头上 他提出离婚,我也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当时打离婚协议我也没有说话 ,都是他一人说的,离婚协议是这样写的,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多方调解无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自此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我大女儿婆家拿了二十万彩礼,存一年,卡在男方手里,当时我问这钱了,他说到期给我女儿,我也没有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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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残疾人婚姻的法律 广东-广州
2014年她在外地(兴平市)开店做生意,后来,她不想跟我过了,我为了儿子、为了我自己、为了我这个家挽救这份婚姻,一点结果都没有,没办法了!所以我要离婚!她为了儿子,不同意离婚就是不想跟我过了。第一份证据是09年、2013年她外遇手机短信,是我早09年和2013年确实从她手机抄下来,她在法庭没说实话,又不承认,说短信是我自己写的,她撒谎、作伪证,我没有证据证明她 撒谎作伪证,还害得我第一份证据成了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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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我上诉请求的第二项法官说:你已经共同偿还了该笔债务,也就是说你当时同意了还这笔债务,现在要离婚了你又要将这笔债务拿出来分,你当初还了这笔债就表示你默认了这笔债,因此法官拒绝分 -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生活锁事发生争吵时,相互不能体贴与谅解,加之被告与原告的父母相处不融洽,相互之间没有化解家庭矛盾和夫妻矛盾,经调解促成合好无效,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白金项链一条,白金耳环一对为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此辩解请求未作出判决。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现请求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二十个月的生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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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我上诉请求的第二项法官说:你已经共同偿还了该笔债务,也就是说你当时同意了还这笔债务,现在要离婚了你又要将这笔债务拿出来分,你当初还了这笔债就表示你默认了这笔债,因此法官拒绝分 -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生活锁事发生争吵时,相互不能体贴与谅解,加之被告与原告的父母相处不融洽,相互之间没有化解家庭矛盾和夫妻矛盾,经调解促成合好无效,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白金项链一条,白金耳环一对为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此辩解请求未作出判决。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现请求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二十个月的生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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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此份再婚协议是否有效 江苏-淮安
六、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婚姻关系也将自动解除,其身故后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丧事由各自子女负责,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如果男女双方再婚后,无论何时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的目的,则行为无效。接受利益的对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张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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