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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安徽-芜湖
事情起因于我的婚姻,年初我经我家老爹爹(我爷爷的亲弟弟)介绍与他家大女婿的侄子订婚了。后来我觉得我和对方有许多不同点,觉得以后会很难过日子,就在半个月前对我妈妈提出和对方结束婚姻的想法,我妈妈也听从我的意思,就对媒人我老爹爹说出我的意思。后来被当时在现场工作的人员送到医院,我老爹爹抢救无效身亡,我妈妈住了一个星期院,期间是监视居住,伤口拆线后就被送往芜湖市第一看守所(2012年8月7日),我妈妈被刑警定性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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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求好心律师帮忙 安徽-芜湖
事情起因于我的婚姻,年初我经我家老爹爹(我爷爷的亲弟弟)介绍与他家大女婿的侄子订婚了。后来我觉得我和对方有许多不同点,觉得以后会很难过日子,就在半个月前对我妈妈提出和对方结束婚姻的想法,我妈妈也听从我的意思,就对媒人我老爹爹说出我的意思。后来被当时在现场工作的人员送到医院,我老爹爹抢救无效身亡,我妈妈住了一个星期院,期间是监视居住,伤口拆线后就被送往芜湖市第一看守所(2012年8月7日),我妈妈被刑警定性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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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与母亲关系不和,在实际居住不适后,一直长期在外租房生活,后因婚姻关系嫁至上海。请求事项: Ø 原告的哥哥在购买“半房”时向单位出据的签字文件无效、购买房改房时出据的签字文件无效(如有)。 Ø 认定原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住房在原告父亲去逝前已有单位出售的一半使用权前“半房”(一半的公有住房使用权,一半的单位权产),单位是否可以再将另一半后“半房”,出售给原告的哥哥(原告哥哥出据的签字证明显然是无效的)。l 如果单位不可将另一半后“半房”出售给原告的哥哥,按协商不一致的顺序变更承租人,原告的哥哥购买后“半房”是无效的,房屋的继续承租人只能是原告的母亲或原告(在同一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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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咨询 广西-南宁
3、欺骗婚姻:在结婚前对我隐瞒一切,对外宣传结婚是为了保住妻子的工作,对自己的家里说是妻子怀孕了,迫使他家里人不得不同意结婚,思想和行为恶劣之极。多次主动与其沟通无效后,使我再也承受不了精神上和生活上他这些恶劣之极的行为和刺激,恳求得到法律的援助。 问题:1、怎么样拿到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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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两个问题:(1)我们能不能以女方没签字为理由,起诉法院要求判决其婚姻无效,这样我妹还以单身身份分房,就不需多交12万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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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起诉离婚怎么办理 湖南-邵阳
我同学(女方,户籍湖北)在广东打工时在认识了一个男友(男方,户籍广西),于4年前结婚,,同在广东一个工厂打工,婚后育有一子,今年4岁.由于婚后不久就发现男方嗜赌成性,我同学屡次劝阻均无效,反而遭到言语威胁女方希望能起诉离婚,但有些问题不知道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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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哪里起诉离婚.由于结婚证是在男方户籍地广西领取,是否应该回广西办理.可是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由于婚姻双方都长期 -
这封驳回通知有没有锗 山西-长治
经复查,被告人范XX与被害人王X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2005年8月17日,王X向襄垣人民法院起诉与范XX离婚,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9月28日下午6时30分,范XX在其兄范浩宇家院内因财产问题与王X再次争吵,范XX持菜刀、套管板将王X打倒在地,当晚经医院抢救无效,王X死亡。范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犯罪,原审判处被告人范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法律和我国的死刑政策。申诉人认为被告人蓄意谋杀,自首不成立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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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的法律效应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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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
为了更好的协调家庭,避免家庭矛盾,现定如下协议: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码:
双方向对方作出如下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
我先前找了一个律师看过了,他说第七条属于内部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应,那我这份协议是不是就等于是无效的法律协议,离婚时不能作为证据? -
被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 广东-广州
后来我怀孕了,提出来见父母,结婚,他开始推脱,我越来越生疑,就通过私家侦探查到其实他是离婚了,但是他已经和上段婚姻的小三再婚了,我找到他再婚妻子求证,他这个再婚妻子告诉我,他是个出轨嫖娼的惯犯,她还为了他抛夫弃子事情过去都快2年了,前几天接到法院电话,说他的再婚妻子以赠与纠纷为由把我告了,说她老公隐瞒她赠与我钱财,让法院判决赠与无效,还查封了我的帐户。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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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当初由于我对法律知识的淡薄,又加上对对方的畏惧,还有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不明确,以为共同财产只是用的物品,忽略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工资,奖金,养老金,以及对按揭房屋的共同还贷的部分等的50%也是属于我我觉得这样说不公,当我拿出《协议》时再次问警察时说:“你们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他到这儿,是回自己的家,很正常。但是动刀不对,......。”鉴于这种情况,我想起诉他,主张我失去的权益:1:婚姻存续期间对方所得共同财产中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以及按揭房屋共同还贷的50%,归还我;2:二年以内无房居住的经济补偿;3:归还我的微波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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