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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在和乙发生车祸中死亡。 甲无证驾驶无号牌50以下型助力摩托车,在有中间安全岛导向的路段未按交通信号(实无交通信号)通行且不戴安全头盔。尚未登记的机动车,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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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忙修改答辩状 -
经交警调查反映,周某下班后在同事宿舍饮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沿公路回出租房,行驶方向为逆方向,并且是无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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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车主协商同意私了处理,由车主一次性补偿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为145000元,于6月17日协商结案并签订调解书
2、工资标准: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广州市通力蓄电池有限公司
因 李大祥非因工死亡补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李大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我方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我方不接受原告提出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丧葬费和救济费15个月资。 -
我家婆85岁,是广东梅州兴宁人,农村户口,在今年2月份正常行走的时候给摩托车撞到,当场死亡。责任认定是对方负全责。对方当场就扣起来,现在还关在看守所。对方是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买了交强险,车主是他儿子,投保人也是他儿子,我家婆有五个儿女,大儿子跟二儿子已经不在了。三儿子脑子有点问题是残疾拿低保,平时连生活都要我家婆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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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4年1月10日19时50分许,无证驾驶其私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江苏如皋市林梓镇高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怡然休闲中心门前,碰撞步行过公路的陈某而肇事,致陈某受伤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陈某某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的逃逸行为应如何评价,即该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逃逸行为不应重复评价,故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肇事后重伤一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因其逃逸,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之后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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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如何认定 -
甲在和乙发生车祸中死亡。 甲无证驾驶无号牌50以下型助力摩托车,在有中间安全岛导向的路段未按交通信号(实无交通信号)通行且不戴安全头盔。尚未登记的机动车,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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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个16岁的孩子晚上骑摩托车带自己15岁的同学在某县城的一条主要干道上行驶,结果撞到某市政公司施工路段的土堆上后掉入3米多深的坑内,16岁的孩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是这样:16岁的孩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车速过快,对前方路面观察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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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详细描述: 我的父亲毛正国(持已失效驾驶证/未年审)驾驶三轮摩托车湘F.EA746于今年9月份与另一位驾驶二轮摩托车无牌司机胡建国无驾驶证/未戴头盔/穿拖鞋发生相撞事故,事故中二轮摩托车司机胡建国当场死亡且车当时已经停止属静止状态),但是持失效驾驶证因而负事故次要责任(单以持失效驾驶证为由裁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我父亲毛正国对此交通事故裁定不服,表示我虽持失效驾驶证是属违章行为,但此违章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以无证驾驶的行政处罚,而不承担导致事故发生中的任何责任(因发生事故时所采取的措施是得到交警部门肯定的,无导致事故发生的操作行为),且根据地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说明:交警大队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向我父亲毛正国口头表示由于对方胡建国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我父亲虽无责任,但应出于人道给予安葬费用,我父亲也表示同意,结果在事故责任书未裁定之前办理胡建国丧事并拿了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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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E9967A][size=2][size=2][face=楷体_GB2312]我的父亲毛**(持已失效驾驶证/未年审)驾驶三轮摩托车湘F.EA746于今年9月份与另一位驾驶二轮摩托车无牌司机胡**无驾驶证/未戴头盔/穿拖鞋发生相撞事故,事故中二轮摩托车司机胡**当场死亡 经**县交警大队及人民法院裁定事故责任认定由于死者胡**突然驾车横越马路属逆向占道行驶,且当时由于其摩托车引擎发生飞车故障死者胡且车当时已经停止属静止状态),但是持失效驾驶证因而负事故次要责任(单以持失效驾驶证为由裁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我父亲毛**对此交通事故裁定不服,表示我虽持失效驾驶证是属违章行为,但此违章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以无证驾驶的行政处罚,而不承担导致事故发生中的任何责任(因发生事故时所采取的措施是得到交警部门肯定的,无导致事故发生的操作行为),且根据地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说明:交警大队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向我父亲毛**口头表示由于对方胡**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我父亲虽无责任,但应出于人道给予安葬费用,我父亲也表示同意,结果在事故责任书未裁定之前办理胡**丧事并拿了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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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电瓶车主把伤者送往花园田氏医院进行救治,伤者家属赶到,随后报警,经医院诊断伤者颅骨骨折并伴有颅内出血,医生鉴于伤者伤势不稳定建议先观察二十四小时再确定是否做手术,到次日凌晨3点多伤者突然失去知觉,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发生的过程被路口的监拍录像忠实的记录下来,交警随后对这起事故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明知肇事者是无证驾驶无牌超标电瓶车还超速非法载人,却只是在死者家属强烈要求下拘留了二十四小时,随后将其放走。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口天达成一致约定赔偿死者十六万于次日下午14时签署调解协议,但是肇事者第二天早上先到交警队并只交二万五千元的丧葬费,跟办案交警打招呼后逃回老家,随后死者家属问交警队要钱没有,事故鉴定书也迟迟不发放,在苦等无果开支巨大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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