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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马先生,现在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具体经过如下:本人于2004.02-2004.08月工作于A公司(有限公司,商业)做财务会计,是04年8月份辞职离开A公司,当时并未签定劳动合同。待遇1500元/月,其他没有任何福利,只拿月工资。离职后双方都已经结算清楚。2004年12月份A公司曾打电话邀请我回去上班,还按04年待遇,我婉言拒绝。经过电话协商,A公司口头承诺:一、工资待遇1500元/月,实际上先按每月实际发放工资1200元/月,差额300元/月每年年底清算一次。如果由于工资变动,每月实际发放工资大于1200元并小于1500元,就按1500-当月实际发放工资的差额在年底清算;如果每月实际发放工资大于1500元,就不存在工资承诺差额,按实际发放工资计酬。工作交接清楚时,公司对我的报酬问题进行了预算,公司应补发2005.3-12月份实发工资少于1500元/月的工资差额共计2280元(至少少计129.6元个人养老保险应补未算),将在2006.3月份补发;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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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陈述,在处理停发我工资这件事情上,我认为中心出国部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克扣和无故拖欠我的工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迫使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依据2001年4月30日开始施行的 -
2005年12月的工资发放之后,我们部门很多同事都在12月27号左右查到了他们的工资已经到帐,但是我的工资却一分钱也没有出现,因此我找到公司财务去询问情况,财务人员很诧异地看着我,问我怎么不知道这件事,,已经把停发我工资的书面通知原件交到我本人手上了,所以财务看到我上去问工资的事,才会觉得很奇怪。我的工资继续被停发。 继2006年1月5日的谈话之后,直到现在,对于停发我两个月工资的问题,主管出国部的副主任,出国部副部长和项目主管这些领导们仍然没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对于一个普通的员工来说,工资是收入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我每天按时上下班,认真处理学生文件,还按规定进行周末值班,然而在工资发放的时候却得知自己的工资以及下个月的工资已经全部被停发。在停发我工资的通知上写着:如果这个季度后两个月的业绩好起来可以补发回工资,这个看似人道的说法实在荒唐!没有工资,我哪里有钱租房住宿?没有工资,我哪里有钱买粮食填饱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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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4500×3.5=15750元(至2008年1月我的工龄达到39个月)。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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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4500×3.5=15750元(至2008年1月我的工龄达到39个月)。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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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4500×3.5=15750元(至2008年1月我的工龄达到39个月)。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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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4500×3.5=15750元(至2008年1月我的工龄达到39个月)。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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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4500×3.5=15750元(至2008年1月我的工龄达到39个月)。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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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4500×3.5=15750元(至2008年1月我的工龄达到39个月)。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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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公司的报酬问题,急! 北京-北京
800元,我担心公司会不把余下的工资扣着不发我就口头答应说由于身体不好想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再去,在7月8日的时候我去公司拿我6月份的工资的时候公司负责人就说,你不等我考试结束就想算工资恐怕没这么简单,再说你这么一走公司给你付出的培训费找谁要去,他就找理由扣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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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气不过在7月11日的时候又去了一趟公司找负责人有关我没拿的工资的时候,他还是那个理由说你不帮我考试,还想拿钱,公司给你报名培训的费用找谁算去,当初公司不是说目前公司每个月工资只先发一半(400)余下的等考试结束了再一起补发给你们,而且公司不是说3个月之后就考试的嘛(之前我在没学习之前谈的时候他并没有跟我提),你现在既然不考试的话这些钱就没有了,我说你扣我400,那我还有6月份的400的工资加上6月份加班的5个班75元你总该算给我吧,他说反正你不在着做了你也别想拿工资了,当时我跟他说那你就是不想给了,他说反正你不帮我考试了我是不会给你工资的还跟我说做人要光明磊落你不愿意来就早点直说. -
本人2015年3月9日进入沧州**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贸易部上班,岗位为外贸业务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转正后4000,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面试时老板承诺一、试用期按照约定工资的80%即3200执行,请准才要求用人单位单位提供本公司该岗位的工资标准,都为4000.前三个月的工资已发,所以应补发(3200/22 - 2500/22)*17+(3200-2500)+(3200 - 2500)=1940.9元;二、支付4月9日到5月29日共36个工作日的双倍工资;3200/21.75*36=5296.55元;三、支付0.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320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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