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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4日(当时怀孕2个半月,反应比较强烈)从平阳支行调入莲花池分理处,莲花池主任为刘***,2006年3月初发工资,莲花池主任刘主任无故扣发申诉人半月工资,理由是前半月在平阳支行上班没在莲花池分理处上班,由此与莲花池刘主任发生争执并要回上半月工资,当时医院建议我休息,于是我请假。2007年12月4日下午我又去找陈行长,陈行长很通情达理也很热情对我的事情做出了答复,他与人事科长杨科长沟通按老员工待遇给申诉人安排,产后的保险由申诉人自己承担,产期的工资给申诉人补上,为了尽快解决事情申诉人同意了5.产后三个月的工资可以要求补发吗? 6.产假后(2006.12.15-今)他们不及时安排我上班,我可不可以要求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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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根据以下三条:(1) 根据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2)原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因员工原因离岗的,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用人单位应为离岗人 -
1999年11月份,因为单位要我们几位职工又交集资,我没有能力交,分管我的领导便让我回家,说是不交钱,去了单位也不会记考勤发工资,当时我正面临结婚,所以也就没去单位,过了几日,我去单位找总经理,他也是一样的态度关于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及给予经济补偿的通知》大致内容是原单位由个人买断后,参照市改革部门在事业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未按管理权限批准、未签相应合同的,视为自动离职,不能参加改革,但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补发一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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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起诉 陕西-西安
因上份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所以原告要求(2014年1月1日-2014年4月25日)的2倍工资才能离职。经两被告私下协商后通知原告原来所说的合同到期的决定作废,请原告继续工作。原告与2015年1月19收到陕西某服务公司邮件后于2015年1月22日来到陕西某服务公司就劳动争议进行协商要求补缴工作6年多的住房公积金,补发6年的年假工资,及每月工资差额340元,索要201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后陕西某服务公司再次拒绝协商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发放工资,连2014年的年终奖也不给。致使原告无法从新就业断绝了一切收入来源。在4月2号仲裁结果下来了,说退工决定合法《离岗到现在也没有做职业病检查》。劳动合同第6条第5项第1款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合法的.某汽车公司当庭表示每月工资差额为某汽车公司对外地员工的食宿补贴本地员工没有。劳动仲裁判我证据不足。年假补了我一年。那我现在到底算什么,没解除合同但不能工作没有工资。说没工作领不了失业金,转移不了社会保险也无法就业。我这样改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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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虽不清楚父亲的具体收入,但大体来源分这几笔:每月工资、每月保姆费(国家给的)、每年多领一个半月的工资、每年年终单位发给的红包、八年中工资改革、调资等补发的工资、身故时的抚恤金、丧葬费等.> 我如今坚持的态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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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虽不清楚父亲的具体收入,但大体来源分这几笔:每月工资、每月保姆费(国家给的)、每年多领一个半月的工资、每年年终单位发给的红包、八年中工资改革、调资等补发的工资、身故时的抚恤金、丧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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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郑某以临时工身份到该单位做门卫工作,每月工资40元,后增加至每月150元。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给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郑某所在单位一直未给郑某报工伤,并自去年9月开始,停止为其发放工资。 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西安市职工最低每月32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而郑某每月150元工资远远低于该标准。 仲裁委作出裁决,郑某所在单位应支付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车祸责任人已支付的误工生活费差额5014.8元。补发郑某今年8月、9月的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共15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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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问题的咨询 广东-广州
另,今年6月初,在广州了公司新签定了一份商业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合同终止可获得1个月工资补偿。 问题: 1.3.如现在终止合同,来广州后的待遇问题如何补偿,由于广州子公司薪资方案还未确定,这两个月还是按普宁总部的待遇发的,公司只是承诺以后补发,多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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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问题的咨询 广东-广州
另,今年6月初,在广州了公司新签定了一份商业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合同终止可获得1个月工资补偿。 问题: 1.3.如现在终止合同,来广州后的待遇问题如何补偿,由于广州子公司薪资方案还未确定,这两个月还是按普宁总部的待遇发的,公司只是承诺以后补发,多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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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请求的事项如下,但是因为对上诉法庭的程序和胜率方面不是很了解,还请曾律师帮忙释疑,我的胜算有多大,律师费用和开庭费用一般是怎么计算的?请求事项:1.要求被诉人支付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 -
等月底发工资的时候,我被告知由于病假被扣除了当天40%的工资,当我问之公司有有薪病假的时候,又被告知公司有有薪病假,扣除40%的工资就是有薪病假。从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我的病假天数为4.5天,根据月工资人民币3000得出日薪为:3000÷22=136元,所以得出天麦扣除的薪金为136X40%=54.4元/天,共计:54.4X4.5=244.8那我问她为什么10月刚定下的制度要把9月的加班工资也取消掉,更何况我们都没有看到过此类通知,也没有签字同意此类不平等条约,于是她同意补发9月的加班工资。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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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虽不清楚父亲的具体收入,但大体来源分这几笔:每月工资、每月保姆费(国家给的)、每年多领一个半月的工资、每年年终单位发给的红包、八年中工资改革、调资等补发的工资、身故时的抚恤金、丧葬费等.> 我如今坚持的态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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