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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件事想咨询一下,2012年腊月 陕西-西安
从开始到现在我们在一起的经济开销百分之95都由我出还让我给她买了一台苹果平板电脑,2014年6月10号对我有了突然性的变化,6月23号向我提出分手之前所要东西和金钱不予归还,最近发现她可能有吸毒史而且她在陌陌上说吸食毒品长达一个晚上差不多能吃两个货,还看见昨天晚上1点左右一男的乘坐出租车在她上班地方门口将其接走,我经过侧方面了解她和这个男的在一起长达四 五年之久,而且她之前并没有离婚,请问她的这种行为有没有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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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律师。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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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仅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致人重伤”而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的具体解释,《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传达给我们的是这样一个信息,即并非所有驾车“致人重伤”者均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只有当“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才构成本罪,换言之,若无六种情形之一,即使“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当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如果具仅具有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那么,其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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