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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交民事诉讼解决此纠纷。我现在的疑问是: 1、楼道里公用的自来水管属于物业公司还是自来水公司负责?或是自己单元业主负责或其他部门负责?2、我能不能以上述理由不交物业费,存不存在过错?如果参与诉讼,我需要搜集哪些相关材料(当时楼顶浸湿的照片已经不在了,但楼顶有浸湿的痕迹。楼道管道漏水时未拍照片,但四楼的住户可以做证)。在这场诉讼中,有无胜诉概率,是多少?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交民事诉讼解决此纠纷。我现在的疑问是: 1、楼道里公用的自来水管属于物业公司还是自来水公司负责?或是自己单元业主负责或其他部门负责?2、我能不能以上述理由不交物业费,存不存在过错?如果参与诉讼,我需要搜集哪些相关材料(当时楼顶浸湿的照片已经不在了,但楼顶有浸湿的痕迹。楼道管道漏水时未拍照片,但四楼的住户可以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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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投保了财产保险的,就要视情况而定了,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广和赔偿金额巨大,因此保险公司一般将其作除外责任处理,即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规定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因此,索赔前要看清保险条款中的约定。只要没有将地震作为免责条款,一般都可以索赔。 如果保单灭失了怎么办?最后是如果保单灭失了,发生了诉讼如何举证?尽管已有保险公司承诺并且实际对无法提供保单的客户进行了赔付,但丢失了保单的投保人仍然会担心,如果日后因保险合同纠纷诉诸到了法院,如何进行举证呢?依据行业惯例,保险公司一般会以文字或电子档案的形式对客户的资料保存一定的期限,投保人在诉讼中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保险公司不提供,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妨害证明制度”,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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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到期后,甲公司将存单向乙银行要求兑付遭拒绝,双方成讼,诉讼中,虽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只有定期存单事实,没有定期存款事实。且甲公司由丙公司帐户得到息差,但法院仍认定甲公司与乙银行的定期存款关系存在,即使王某涉嫌犯罪亦不能免除乙银行的民事责任。你如何看待法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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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最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陷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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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问题 山东-青岛
2006年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最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陷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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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告42人为xx公司的股东,在诉讼中与xx公司利益一致,不是(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案件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请问原告42人为xx公司的股东,在(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案件中,该案件的原告为cc公司,被告为xx公司、中元公司,cc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定的《陕西安康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cc公司以及陕西新奥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xx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彭vv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察,xx公司的法人人格严重受限,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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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原告已将承租房交回业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务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及被告的工作人员实施了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予驳回.我司在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撤消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越法行初字第437号裁决。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捌万元正;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另:在05年10月,我公司原承租的房主:谢志连在市政局唆使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司交还房子等.当时,房主已与市政局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但在这个民事纠纷中,对方没有提起卖给地铁公司事实,我司代理律师也莫名没有提起该事项.该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协议为:一,我司于05年10月30日迁出上述房屋,把该房腾空交给房主处理.二,房主一次性支付我司补偿金:5000元.三,本案其余之诉双方均不再争议.我司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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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治疗后诉至法院、由龙师傅赔20%、计40600余元;龙未及时履行的原因是:受伤方在诉讼中虚报了两笔医药费。有律师说刑事不管民事的说法是否正确。 2、龙师傅在公安侦查期全部履行了判决执行义务,是否可以辩护为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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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认为,用户注册时已签订《淘宝平台 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涉网民事案件实 行集中管辖,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4.李某与王某的旺旺交涉截图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5.此案诉讼中,被告王某主张李某在论坛发帖有损其声誉,令其网店经营受损,请求法 院判令李某删贴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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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诉能有用吗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红艳诉称,2004年1月10日,我与中大恒基公司签定了<购房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业主须在过户之前结清与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此房过户前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我无关以上事宜如未履行,代理费全退.合同签定后,我按约定交纳了代理费9000元,现原业主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我委托律师多次找中大恒基公司协商均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大恒基公司退还代理费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000元.1个月后,王红艳和原房主签订了买卖协议,办理了房屋过户.他们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没有通知我公司到场.我公司也不清楚原房主欠费的情况,王红艳也没有充足的单据和凭据要求我公司返还.故我公司不同意王红艳之诉讼请求诉讼中,中大恒基公司交纳了1404号房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期间的水费.审理中,王红艳认可,其曾与原房屋产权人协商,同意原房屋产权人继续在1404号房内居住,并认可原房屋产权人书面承诺结清居住期间的费用.现王红艳又以此补充条款所约定的内容要求中大恒基公司退还代理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王红艳要求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代理费九千元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元,由王红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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