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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意识到要学校兑现当初的承诺很渺茫,为降低个人损失,我提出了调走.而学校又以我是“人才”,如果我走将会引起”学校留不住人 的社会舆论为理由,不予签字、强行挽留。作为教师我一直深信:无论是国家的立法本意,还是地方政府的政策订立,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平、公正;有力地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减少钻法律的空子、故意违约、缺失诚信的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这明明就是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情理,不符合法定行政程序,为规避“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而刻意制造的伤天害理事件。无疑对我及我的家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有多大.我曾经多次用有关法律法规与他们谈过,希望他们能依法处理。但他们不以为然,说落后地区有他们自己解决问题的方式,不一定都按法规办,谁发工资谁就说了算,事情过去就算了。现在我该怎么办呢?难道我们只能放弃应有的权利,为学校的过失、过错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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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况 1、07年*月,由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司机当场逃逸,肇事司机为车俩承租人雇用,肇事司机随后在事发地获刑; 2、按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所驾车辆无责任,对方负全责。肇事车辆为公司所有,个人承租; 3、事发地在A地,肇事方(公司和承租个人)在B地,死者(司机)的雇主及其死者的家属在C地。4、起诉的原告为死者家属,被告为肇事方(公司)、肇事方(承租人)、死者生前雇主,未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5、一审判令肇事方(公司)与肇事方(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者生前雇主不承担责任;后由肇事方(法院内部有人说要放置1月左右)其做法有何依据? 2、我方选择在C地法院将雇主和肇事方一并起诉。对方为何不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另行对保险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呢? ------在回复有关问题时,请您指明法律法规依据,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利于我方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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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以(2006)民一他字第1号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目前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仅管该答复为个案的答复,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毫无疑问,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将依据该答复作出裁决。因此,有必要审视该答复的合理、合法性。商业保险于责任保险并不相互排斥,两者所依据的分类标准是不一致的。商业保险只和社会保险相对应,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社会保险则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是强制保险,也可以是任意保险,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投保者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险,可以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的保险是任意责任险。保险在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就应当依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以保险合同的条款,来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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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病退医师身体恢复了能再从事医疗行业吗?②病退医师身体恢复后已再从事医疗行业,但有关管理部门却说要没收他的医师执业证,他该怎么办?没收的有理吗?③这种情况,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真的会注消我爸的医师执业证吗 -
律师,我听了都觉得一肚子气,我查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如《医师执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面也没说病退的就不能呀,难道是适用(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好多好多疑点,我百思不得其解,心里非常纳闷,看着他痛苦的样子,心里更不是滋味,将心比心吧,好不容易身体好起来了,有工作生活能力了,可以投入这个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工作了,并且还可以以自已的劳动换回一点报酬了还有法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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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听了都觉得一肚子气,我查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如《医师执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面也没说病退的就不能呀,难道是适用(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好多好多疑点,我百思不得其解,心里非常纳闷,看着他痛苦的样子,心里更不是滋味,将心比心吧,好不容易身体好起来了,有工作生活能力了,可以投入这个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工作了,并且还可以以自已的劳动换回一点报酬了还有法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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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和赔偿 江苏-无锡
年7月8日,年薪为45600元,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并工作至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按被申请人要求考勤表上注明每周休息二天,按照2016年公司实行的纷享逍客电子定位考勤(可见全年实际出勤),实际未安排休息,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2倍工资。在申请人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工作至今从未支付高温津贴)。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平准则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事实上被申请人不想维持劳动合同关系,又想逃避法律规定的各项经济赔偿,迫使申请人自动离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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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业务负责人,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原告自入职以来至现在,被告一直未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应有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一、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二、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三、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结算工资1800元和加班工资574.7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93.68元,本项合计2968.39元 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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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处理 -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业务负责人,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原告自入职以来至现在,被告一直未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应有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一、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二、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三、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结算工资1800元和加班工资574.7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93.68元,本项合计2968.39元 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686047.html- 已回复 1 条 -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业务负责人,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原告自入职以来至现在,被告一直未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应有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一、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二、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三、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结算工资1800元和加班工资574.7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93.68元,本项合计2968.39元; 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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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本人回忆案发经过及所涉人员提供的信息,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认为此事件定性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合适,恳请进行全面审查。一、 事实经过 2015年9月29日晚,本人与张某从Y市购物回来之后携带黑色单肩包和所购衣服去胖大娘羊蹄馆吃饭喝酒,包为黑色阿迪达斯单肩包,包内装有本人身份证、银行卡、阳光超市购物卡、单据、粮店购物券、后李某开车把车放到X小区,三人到福嘴嘴烧烤店喝酒,期间李某先离开,后我随张某到X小区,此时为9月30日凌晨。综合事件的事实经过及相关人员的证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全面审查,将此事件定性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减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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