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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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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04)船民一初字第1747号
原告:司跃喜,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昆明小区15委2组。出院后交通部门调解多次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就医检查费300元;2、法医鉴定费、照相费计480元;3、误工费4,896元;4、护理费2,669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355元;6、继续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王忠赔偿原告司跃喜因此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后来甲生家长就到学校领导那儿告我,领导也找我谈话,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解释,我应该承担责任,当得知事情是这样一个结果后,我难受极了,我搞不明白,为什么我按着进度和教案上课,学生出了事我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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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甲生家长就到学校领导那儿告我,领导也找我谈话,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解释,我应该承担责任,当得知事情是这样一个结果后,我难受极了,我搞不明白,为什么我按着进度和教案上课,学生出了事我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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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房屋已出租,此信不是我签收,由住户几天后才转给我。我的第一感觉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而落入中介的陷阱,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应该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但反过来又觉得这些中介太可恶,消费者应该维 -
代理服务费根据物价局规定最高上浮标准按成交价分段累计:50万元(含)以下1.25%;50万元-100万元(含)0.875%;100万元-200万元(含)0.5%。4.履行本委托书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托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份格式委托书,第二联是复印联,盖有中介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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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根据物价局规定最高上浮标准按成交价分段累计:50万元(含)以下1.25%;50万元-100万元(含)0.875%;100万元-200万元(含)0.5%。4.履行本委托书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托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份格式委托书,第二联是复印联,盖有中介公司公章。因为房东并没有授权该中介唯一代理,而是同时在多家公司发布信息,任何一家中介都有权卖,因此该条款显失公平,委托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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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根据物价局规定最高上浮标准按成交价分段累计:50万元(含)以下1.25%;50万元-100万元(含)0.875%;100万元-200万元(含)0.5%。4.履行本委托书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托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份格式委托书,第二联是复印联,盖有中介公司公章。因为房东并没有授权该中介唯一代理,而是同时在多家公司发布信息,任何一家中介都有权卖,因此该条款显失公平,委托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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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安徽-六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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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不属于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n 再续 出租人变更承租户名的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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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对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屋做出了原则规定,但对本文提出的问题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3、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4、离婚后,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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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用汪**的抵押房屋清偿借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24条,第32条第一款,《借款合同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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