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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戊担任监事。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而死亡。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予以反对,只同意向丙的继承人支付股权对价,收回丙的股权。之后,咨询公司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公司惟一盈利的某部门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公司。1年后,贸易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300万元。3.丙的继承人能否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 4.咨询公司设立贸易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咨询公司欠银行的100万贷款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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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戊担任监事。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而死亡。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予以反对,只同意向丙的继承人支付股权对价,收回丙的股权。之后,咨询公司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公司惟一盈利的某部门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公司。1年后,贸易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300万元。3.丙的继承人能否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 4.咨询公司设立贸易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咨询公司欠银行的100万贷款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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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戊担任监事。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而死亡。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予以反对,只同意向丙的继承人支付股权对价,收回丙的股权。之后,咨询公司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公司惟一盈利的某部门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公司。1年后,贸易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300万元。3.丙的继承人能否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 4.咨询公司设立贸易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咨询公司欠银行的100万贷款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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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总公司批复或股东会同意的转让行为。第十七条 企业内股东享有股份优先受让权。受让顺序依次为:总公司、本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会同意的其他自然人, 前一顺序受让人放弃受让权后,由后一顺序受让人受让。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自然人股东均须与本企,业董事会签订《股份转让授权委托书》,并承诺以下事项: 一、承诺遵守本办法; 二、承诺在出现本办法第个二条、第十八条情形时,可由本企业董事令全权代表自然人股东第二十条 股份收购的两种方式: —、经股东会同意的内部股东自愿协商转让、以及出观本办法第十—条情形时,由转让和受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自行收付购般款,并向股东会提交双方协议,明确股份及权益划转时限第二十三条 奖励股配置权限在企业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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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上海注册软件开发公司为例,上海软件开发公司注册相关要求如下: 1、公司名称 注册公司第一步便是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并提供股东身份证明在上海市工商局查询公司名称,名称核准后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软件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注册地址证明;股东、法人、监事身份证明,公司名称多个,财务人员身份证明等。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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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张、李、沈、田4个大股东每人出资12万元,其他6个小股东每人出资2万元。在股东会议上,4个大股东因为出资多,所以他们的意见基本上就是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的董事会也由这4个大股东组成。公司成立5年后,由于经营理念不合,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激化,6个小股东决定退出公司。请问:6位小股东是否有权利退出公司?为什么? 要求:结合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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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也没有开,股东们也没有2/3的同意?请问这个协议对签名的员工有效吗?还有这几年公司董事会也没有向全体股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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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告42人为xx公司的股东,在诉讼中与xx公司利益一致,不是(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案件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或者案外人”。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cc公司以及陕西新奥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xx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彭vv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察,xx公司的法人人格严重受限,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职更为关键的是,公司董、监、高迫于cc公司的胁迫,为了营救公司法定代表人彭vv,取得没有任何意义的《刑事谅解书》而与他人恶意串通,在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和没有取得股东授权的情况下,出卖公司、股东利益,以换取司法定代表人彭在这种情况下,(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案件的争议标的能否成立,直接关系到xx公司42名股东的权益是否受损问题。依据xx水泥公司章程规定,涉及xx水泥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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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问题 北京-北京
其中:原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 第三者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还有:原告董事长与第三者为同学关系,以前经常有经济往来; 第三者即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分公司的负责人,与被告董事长为姐弟关系; 被告在此之前与原告未有过任何经济往来; 事情原由:2012年某日,原告打入被告财务账户1000万元,(原告称此款是收购被告的前期款项,但原告在诉讼期间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前期收购被告的有效证据‘如股东会议记录,收购意向书,董事会决议等’,被告也不承认和原告以前有过收购意向,被告称此款是原告与第三者之间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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