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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都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七、租赁期间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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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经营需要于2005年6月 我又转让部分股份和法人资格给现在的新法人,当时各股东同时至工商部门办理的变更手续,均无非议。变更新法人后,对方仍向公司追加过两次资金投资。2、到工商局核准名称,先领取了注册资料在工商局签名,办理注册一个50万元的有限公司,等待他打钱给我后完成验资程序后领取执照。 后他赴外地,分别打款并委托其兄与我交接。注册新公司后,将营业执照带给其兄看过,对方后来又分别3次到款40万元,每次都分别写上借条(现在分析这些都是他有意安排,可以留下更多的对我不利的证据),写明2005年10月底归还,以产权证作担保。2005年10月31日,借条满一年,还没等我索要借条等物,对方竟然来电,称我须还给他借款,有借条为证!反以本该归还给我的借据和产权证作为我欠款的依据来讹诈我欠款!5、他的借款我一笔笔使用在公司经营中的银行过帐记录、参与办理和领取资金全程的几个工作人员证人。 6、在其授意下与其兄嫂签定的转让协议两份,参与中间转让全程协商的中间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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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经营需要于2005年6月 我又转让部分股份和法人资格给现在的新法人,当时各股东同时至工商部门办理的变更手续,均无非议。变更新法人后,对方仍向公司追加过两次资金投资。2、到工商局核准名称,先领取了注册资料在工商局签名,办理注册一个50万元的有限公司,等待他打钱给我后完成验资程序后领取执照。 后他赴外地,分别打款并委托其兄与我交接。注册新公司后,将营业执照带给其兄看过,对方后来又分别3次到款40万元,每次都分别写上借条(现在分析这些都是他有意安排,可以留下更多的对我不利的证据),写明2005年10月底归还,以产权证作担保。2005年10月31日,借条满一年,还没等我索要借条等物,对方竟然来电,称我须还给他借款,有借条为证!反以本该归还给我的借据和产权证作为我欠款的依据来讹诈我欠款!5、他的借款我一笔笔使用在公司经营中的银行过帐记录、参与办理和领取资金全程的几个工作人员证人。 6、在其授意下与其兄嫂签定的转让协议两份,参与中间转让全程协商的中间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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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底到期还; 4、此100万元合计按照50万元计算利息,利息不拿走,作为股金(此条无书面文书仅仅口头说而已,当时他讲过,一些东西不符合国家规定写了将来不承认); 5、在借款之前办理他为股东的手续2、到工商局核准名称,先领取了注册资料在工商局签名,办理注册一个50万元的有限公司,等待他打钱给我后完成验资程序后领取执照。 后他赴外地,分别打款并委托其兄与我交接。注册新公司后,将营业执照带给其兄看过,对方后来又分别3次到款40万元,每次都分别写上借条(现在分析这些都是他有意安排,可以留下更多的对我不利的证据),写明2005年10月底归还,以产权证作担保。2005年10月31日,借条满一年,还没等我索要借条等物,对方竟然来电,称我须还给他借款,有借条为证!反以本该归还给我的借据和产权证作为我欠款的依据来讹诈我欠款!5、他的借款我一笔笔使用在公司经营中的银行过帐记录、参与办理和领取资金全程的几个工作人员证人。 6、在其授意下与其兄嫂签定的转让协议两份,参与中间转让全程协商的中间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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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底到期还; 4、此100万元合计按照50万元计算利息,利息不拿走,作为股金(此条无书面文书仅仅口头说而已,当时他讲过,一些东西不符合国家规定写了将来不承认); 5、在借款之前办理他为股东的手续2、到工商局核准名称,先领取了注册资料在工商局签名,办理注册一个50万元的有限公司,等待他打钱给我后完成验资程序后领取执照。 后他赴外地,分别打款并委托其兄与我交接。注册新公司后,将营业执照带给其兄看过,对方后来又分别3次到款40万元,每次都分别写上借条(现在分析这些都是他有意安排,可以留下更多的对我不利的证据),写明2005年10月底归还,以产权证作担保。2005年10月31日,借条满一年,还没等我索要借条等物,对方竟然来电,称我须还给他借款,有借条为证!反以本该归还给我的借据和产权证作为我欠款的依据来讹诈我欠款!5、他的借款我一笔笔使用在公司经营中的银行过帐记录、参与办理和领取资金全程的几个工作人员证人。 6、在其授意下与其兄嫂签定的转让协议两份,参与中间转让全程协商的中间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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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底到期还; 4、此100万元合计按照50万元计算利息,利息不拿走,作为股金(此条无书面文书仅仅口头说而已,当时他讲过,一些东西不符合国家规定写了将来不承认); 5、在借款之前办理他为股东的手续2、到工商局核准名称,先领取了注册资料在工商局签名,办理注册一个50万元的有限公司,等待他打钱给我后完成验资程序后领取执照。 后他赴外地,分别打款并委托其兄与我交接。注册新公司后,将营业执照带给其兄看过,对方后来又分别3次到款40万元,每次都分别写上借条(现在分析这些都是他有意安排,可以留下更多的对我不利的证据),写明2005年10月底归还,以产权证作担保。2005年10月31日,借条满一年,还没等我索要借条等物,对方竟然来电,称我须还给他借款,有借条为证!反以本该归还给我的借据和产权证作为我欠款的依据来讹诈我欠款!5、他的借款我一笔笔使用在公司经营中的银行过帐记录、参与办理和领取资金全程的几个工作人员证人。 6、在其授意下与其兄嫂签定的转让协议两份,参与中间转让全程协商的中间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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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余**在**路**号**营业厅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房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要求提供了按揭购房所需的个人资料(夫妻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收入证明等复印件);2005年4月30日被告为原告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了4层1号房登记备案手续,且很快通知原告到其签约的农村信用合作联**川信用社完清了按揭贷款手续并取得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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