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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北京
现收到法院传票,将超市作为第二被告,超市随后找到了我, 案由:,期间有人在我这里购买某产品以后,并开了收据,和发票,后将这个品牌的保健品和超市起诉到法院,超市作为第二被告,诉这个品牌的产品外包装侵犯了他们的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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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论文的著作权问题 广东-广州
你好,我想问一下关于代写论文著作权的问题。因为我知道他肯定会模仿我的文章再自己写,修改一下也等于他自己的作品了。我知道这个研究生的学校,打听一下应该可以找到他的导师。最气氛的是一说钱他居然消失了,怎么都联系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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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茂公司于1998年3月25日与案外人董文海签订了“包装装潢制作合同书”,合同约定,三茂公司委托董文海设计“金唛"香麻油的包装标贴,三茂公司对该标贴享有著作权。1999年9月22日,三茂公司在广东省第五届食品博览会上发表了该标贴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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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得在未经过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任何甲方所创作的作品交给任意第三方使用。2、 为形成图书品牌,甲方创作的作品交由乙方出版时,统一使用乙方指定的笔名“***”。3、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每年要求甲方完成不多于两部长篇小说创作,乙方拥有著作权。、 双方确认,在合同生效期内,乙方对于由乙方出版的甲方创作的小说的中文简、繁体字本、翻译成其他文字和电子、网络版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连载发布、电子书下载、手机阅读、短信、彩信、IVR、WAP等形式使用作品)、影视改编权(含使用权和转让权)等各项作品相关衍生权利是独占性的。5、乙方应为使用甲方作品向甲方支付报酬,按照80元人民币/千字,在甲方交付作品定稿并就经乙方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支付甲方。6、作品首次出版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赠送样书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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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和第四十七条“(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所复制刻录并有偿提供的节目内容属于该法“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时事新闻”并且不在该法“所称的作品”范围之内,即不存在侵权问题;亦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禁止的电视、录像“作品”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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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和第四十七条“(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所复制刻录并有偿提供的节目内容属于该法“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时事新闻”并且不在该法“所称的作品”范围之内,即不存在侵权问题;亦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禁止的电视、录像“作品”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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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和第四十七条“(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所复制刻录并有偿提供的节目内容属于该法“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时事新闻”并且不在该法“所称的作品”范围之内,即不存在侵权问题;亦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禁止的电视、录像“作品”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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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和第四十七条“(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所复制刻录并有偿提供的节目内容属于该法“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时事新闻”并且不在该法“所称的作品”范围之内,即不存在侵权问题;亦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禁止的电视、录像“作品”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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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接到广州互联网法院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诉前调解,视频《行走的新国风》,一年前被“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下,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百度搜索“行走的新国风”发现全网免费下载,主讲人陈蕾,片头加入“有讲课堂”网站商标,对方证据有:“有讲课堂”IP网站备案、网站销售详情、淘宝网订单截图及购买记录、公证书,没有《作品登记证书》和授权书。1、未提供《作品登记证书》,视频片头为“有讲课堂”,主讲人为陈蕾,未提供陈蕾签约该网站版权归属,无法证明网站”是著作权人,能否质证? 2、片头加入“有讲课堂”商标,能否成为法庭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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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这份合同的一项附加条款买断了我今后十年的未创作作品,而且网站方不承诺一定会给我稿费,我现在发觉这份合同违反了著作权法,阻碍了我的创作,当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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