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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公婆立即着手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791元”,其组成部分有三:一.30333元执行款问题,我的律师辨称系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借贷关系,况且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已撤回诉讼请求,但不排除另案起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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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抚养费 一审已判 不服 北京-北京
3月我发现他在婚恋网站征婚,之后就再也不来看我和孩子,抚养费他不给了.我以宝宝代理人的身份起诉了他,1要求每月以2千元的标准 一次性支付孩子从2014年10月出生到2015年4月起诉之日止.共计6个月的抚养费我又问她 为什么只判2015年3月 4月 5月 6月这4个月的抚养费,孩子出生是2014年10月,所以从2014年10月 11月 12月 2015年1月 2月 这5个月的抚养费被告也应该给,即使他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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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下涉案物品,左股骨、胫骨两副钢板、螺钉经法院,原、被告三方封存,交由患者保管,至今未能送检、鉴定。见DCS钉照片、胫骨支持钢板照片。)①.左股骨髁间、髁上粉碎骨折DCS钉固定物照片。该该公司答复2003年天津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该产品的国內总代理。天津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已于2004年12月3日到期,未申请换证,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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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被告涉及浙江、江西、江苏、河北等多个省市。那么,**公司到底是一家怎样的公司呢?据了解,**公司由詹启智发起成立于2004年10月,主要从事图书策划、出版等业务。我打开数十个判决书了解了一下案件情况,发现了**公司“维权”案件有以下几点特征: (1)用获得授权的冷门领域作品进行诉讼; (2)被告主要是政府、企业或高校下属的非经营性网站; (3)分地区批量诉讼;《人民日报》 ( 2007-01-04 第05版 )刊登了一篇报道《版权代理:维权,还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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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红,1979年1月23日 **人被告:蒋** **人案由 蒋**与他人合伙,不但不赔偿我的损失,还不还我钱2005/7月中旬,陈与蒋电话联系商谈合伙买蒋堂弟在蒋家门前的筷子厂办筷子厂口头商定了一些基本事宜我全权要陈爸陈良桂代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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