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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还不承认欠我钱了,我以前给他发货都是把货给我们这边货站,然后他到他那边货站去取,他到货站取货不需要签字,只要出示身份证,所以现在法院说: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他从我公司买货,于是我的律师朋友让我连货站一起告,说把货站列为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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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律师,如果我要上诉到法庭的话,下面三者中哪种起诉方式受相关法律支持: (1)我以个人名义把发包人K、我所在公司以及Y项目经理三者都列为被告,起诉他们要求他们共同支付缺口工程款。(2)我以个人名义把发包人K列为被告,起诉他要求支付我缺口工程款。 (3)因为大合同是我公司和发包人签订的,所以我以我所在公司的名义起诉发包人K,要求他支付缺口工程款。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47484.html- 已回复 1 条 -
该案已经交绍兴法院审理,并进行了第一次的证据交换,对于该案,我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实在是不愿意看到,本是亲家朋友,到现在变成了仇人相见,份外眼红。请教您的是,在这个事件中,我公司的总经理有没有责任,如果 -
与一部宝马小轿车相撞,导致吴及女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真的勘察,鉴定事故责任为吴这一方应承担60%的责任,宝马方应承担40%的责任.事发后女方家属与宝马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女方的家属提出上诉,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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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已经交绍兴法院审理,并进行了第一次的证据交换,对于该案,我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实在是不愿意看到,本是亲家朋友,到现在变成了仇人相见,份外眼红。请教您的是,在这个事件中,我公司的总经理有没有责任,如果 -
与一部宝马小轿车相撞,导致吴及女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真的勘察,鉴定事故责任为吴这一方应承担60%的责任,宝马方应承担40%的责任.事发后女方家属与宝马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女方的家属提出上诉,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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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已经交绍兴法院审理,并进行了第一次的证据交换,对于该案,我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实在是不愿意看到,本是亲家朋友,到现在变成了仇人相见,份外眼红。请教您的是,在这个事件中,我公司的总经理有没有责任,如果 -
与一部宝马小轿车相撞,导致吴及女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真的勘察,鉴定事故责任为吴这一方应承担60%的责任,宝马方应承担40%的责任.事发后女方家属与宝马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女方的家属提出上诉,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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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问题是,他手里一共有4种类型的借条,共同点都是有王某的签字,但是还涉及其他3人,他是应该写一份起诉状,把王某、其妻子李某、邓某、和王某女儿列为共同被告,还是要分别针对4种类型的借条,写4份起诉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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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已经交绍兴法院审理,并进行了第一次的证据交换,对于该案,我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实在是不愿意看到,本是亲家朋友,到现在变成了仇人相见,份外眼红。请教您的是,在这个事件中,我公司的总经理有没有责任,如果 -
与一部宝马小轿车相撞,导致吴及女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真的勘察,鉴定事故责任为吴这一方应承担60%的责任,宝马方应承担40%的责任.事发后女方家属与宝马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女方的家属提出上诉,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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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当天洗了车然后又挂在微信上销售 期间告诉我说车上有GPS 这个车有点不对劲 然后我就联系潍坊那边的卖车的 卖车的已经把我微信拉黑了 第三天车被自称丢车的台安县人带着刑警过来把他和车一起扣了 然后朋友被告知然后事发至今 我曾接到过辽宁台安县一个私人手机号发给我的一个短信 大致内容是让朋友b转达 携我和朋友a 在10.24日到达台安去协助调查 由于去外地 怕去了没有关系吃亏 所以没有去 结果发现我被10.25日列为网逃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37170729.html- 已回复 2 条 -
经营中我负责的分公司业绩一直名列前矛,但由于本人当时只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对实际财务知识无经验,2000年总公司由王某任总经理(法人未变更),我被告知亏损18万元,其中包括累计经营亏损和欠缴管理费2005年6月,甲公司被税务局列为失踪纳税企业(有偷税行为并且有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多本未归还税务局,也没有依法注销和清算),而本人目前实在无力还债,现在长期被王某索还,我非常苦恼,不知道该如何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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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转让协议在多次向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6日向石家庄市某区法院起诉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其支付给本人货款50万元及利息,并将乙方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债权转让不能实现的责任2、根据《合同法》第114条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支付给原告。理由有二:(1)如果认定双方约定的是违约金,那么由于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和“故意”甚至采取了欺诈手段拒绝履行债务,根据11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应承担全部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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