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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是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吗?请问法院会怎样做呢?法院真的要拍卖我的房子我能以这条提出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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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司机,前段时间我驾驶货车拉着车主和货物,在一个红绿灯和一个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我是正常行驶,电动车突然变道发生事故,造成驾驶电动车的老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我便和受伤老人及其家属去了医院,车主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后来交警判定我方主责,需赔偿7万元,车主未赔偿,原告申请法院执行,我成了被执行人,银行卡被冻结,法院告知我车并非车主的名字,而是一个公司的名字,车主没啥责任了,都由我来赔偿,请问这样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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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房又有车,法官迟迟不?制执行怎么办 江西-赣州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故人民法院执行也就依法有权,强制执行?封扣押或拍卖其父子两合伙人的共有房产及其被执行人名下的三部小汽车。再次恳望人民法院依法立即执行现法官不执行的理由是房产无法拍卖,因子有一半,车要我本人去找出来.但我找了几十天都无法找到,因现在被执行人不把车开回住所.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18727718.html- 已回复 2 条 -
去年三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年十月法院缺席判决胜诉,目前我的朋友已查实债务人的下落及他在外地的财产,并于半月前向法院提请立案,申请执行,法院已受理,但至今尚未得到法院的回复。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否存在一个执行期限?我们该如何做?此外,有关最高法院2004年10月26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九条该如何理解: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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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年十月法院缺席判决胜诉,目前我的朋友已查实债务人的下落及他在外地的财产,并于半月前向法院提请立案,申请执行,法院已受理,但至今尚未得到法院的回复。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否存在一个执行期限?我们该如何做?此外,有关最高法院2004年10月26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九条该如何理解: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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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年十月法院缺席判决胜诉,目前我的朋友已查实债务人的下落及他在外地的财产,并于半月前向法院提请立案,申请执行,法院已受理,但至今尚未得到法院的回复。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否存在一个执行期限?我们该如何做?此外,有关最高法院2004年10月26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九条该如何理解: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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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年十月法院缺席判决胜诉,目前我的朋友已查实债务人的下落及他在外地的财产,并于半月前向法院提请立案,申请执行,法院已受理,但至今尚未得到法院的回复。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否存在一个执行期限?我们该如何做?此外,有关最高法院2004年10月26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九条该如何理解: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600780.html- 已回复 1 条 -
有拍卖资料全,法律文书有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标注过户我名下)、(初始发票、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回加盖法院并章并附说明)等。因在外地工作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因最高法(2012)法院151号文件下发,让我到法院让其再次出具初始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转移登记协助执行通知。法院提出:1、协助执行通知书已下过,不能再次下达; 2、执行程序终结不没按原裁定号重复下达; 本人主张及理由: 1、 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因从广义上讲拍卖程序是执行程序一部分;我如数支付款项竞买款项法院提出的“终结”是不成立的; 2、 有法院到相关部门调档的本案被执行人(陈某)发票、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初始登记条件。3、 法院已下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未送达房屋管理部门且没有签字、盖章的送达回证,法院有义务履行再次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司法义务。 请问我如何维权,及其法律依据。谢谢!!!! 买受人:段先生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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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查封何时失效 河南-安阳
2006年9月5日,法院立案执行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 15号)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还是立案执行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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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查封何时失效 河南-安阳
2006年9月5日,法院立案执行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 15号)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还是立案执行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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