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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张某因业务关系发生债权纠纷,并于2004年将其告上法庭,经过3年时间于2007年二月九日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协议后,张某之妻及子女是有名的地痞无赖,妄想赖账,于是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发出再审民事裁定书所以中院指定由沂南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并无不妥之处,应予维持,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恢复原审的执行,但申请再审人以自己作为案外人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不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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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最高法审理国有土地纠纷第二十四条,判决房子权属归本人,但未对与扺押权是否优先做审理,在审理期间债权人与开发商在其他法院达成优先受偿协议,并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中院,同时,本人就开发商与第三人达成的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院以我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我的基层法院的确权之诉,我不服中院裁定,向高院申请再审,18年开发商破产开发商,管理人认定我的一套房属消费性购房有优先权,第二套房须销除抵押款后才被认定无过错购房人,第一套房债权人不服管理人认定向破产法院起诉,第二套房我不服管理人认定向破产法院起诉,同时高院于2020年3月下了指令中院再审的裁决。如果基层法院和中院不支持我第二套房的优先权可以向高院申请再审吗?如果高院还是不支持我,我还能怎么办?(听说业主只有一套房的优先权,第二套没有,是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沟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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