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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合同的问题,我这里有一份合同,现在还没有到房产交易所缴纳过任何税费,只是私下签署,上面所签的房款,按照合同所说等到动迁确定后才给予,现在我想中止这份合同可以吗?六、乙方自愿向甲方预付购房定金 元,中途乙方悔约,则定金作乙方违约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甲方悔约,则甲方应全数退还乙方所付购房定金,同时以同等数额作为甲方违约金付给乙方。七、接到交易所通知,产权转移手续办妥之日起,甲方必须在 叁拾 天内将房屋完整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在 叁拾天 之内付清其余购房款。十一、本契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因政策性不能批准除外)一式 叁 份,甲、乙方各执 壹 份,一份送房产交易所备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附:其中“ ”表示合同上没有填写内容) 买房补充协议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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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我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所签的购房合同上没有填写交房时间.而今我拿出的合同的交房时间2005年6月30日,因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写明交房违约的规定,我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事由:2005年3月20日原告在被告的委托代理机构重庆金湖房地产经纪责任有限公司交付购房定金2,000元,拟购原告开发的位于铜梁县巴川镇龙门西街“家合花园”2幢2单元4层1号房,面积为143﹒16㎡/套200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余长碧在铜梁县龙都路98号联通营业厅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房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要求提供了按揭购房所需的个人资料(夫妻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收入证明等复印件);2005年4月30日被告为原告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了4层1号房登记备案手续,且很快通知原告到其签约的铜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川信用社完清了按揭贷款手续并取得按揭贷款。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可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原告的请求事项。请人民法院予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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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我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所签的购房合同上没有填写交房时间.而今我拿出的合同的交房时间2005年6月30日,因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写明交房违约的规定,我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事由:2005年3月20日原告在被告的委托代理机构重庆金湖房地产经纪责任有限公司交付购房定金2,000元,拟购原告开发的位于铜梁县巴川镇龙门西街“家合花园”2幢2单元4层1号房,面积为143﹒16㎡/套200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余长碧在铜梁县龙都路98号联通营业厅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房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要求提供了按揭购房所需的个人资料(夫妻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收入证明等复印件);2005年4月30日被告为原告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了4层1号房登记备案手续,且很快通知原告到其签约的铜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川信用社完清了按揭贷款手续并取得按揭贷款。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可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原告的请求事项。请人民法院予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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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我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所签的购房合同上没有填写交房时间.而今我拿出的合同的交房时间2005年6月30日,因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写明交房违约的规定,我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事由:2005年3月20日原告在被告的委托代理机构重庆金湖房地产经纪责任有限公司交付购房定金2,000元,拟购原告开发的位于铜梁县巴川镇龙门西街“家合花园”2幢2单元4层1号房,面积为143﹒16㎡/套200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余长碧在铜梁县龙都路98号联通营业厅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房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要求提供了按揭购房所需的个人资料(夫妻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收入证明等复印件);2005年4月30日被告为原告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了4层1号房登记备案手续,且很快通知原告到其签约的铜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川信用社完清了按揭贷款手续并取得按揭贷款。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可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原告的请求事项。请人民法院予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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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房屋2012年9月29日交房,房产证是2015年8月25日才办理下来,其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产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本人于2017年4月10日,起诉到法院,同年5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宣告提供了,商品房合同,入住通知书,房产证,购房发票,和办理房产证期间税务给开的发票,当时开庭审理时,被告只对房产证日期有异议,说是政府的原因,被告没有提出时效的争议,同年6月1日,法官给我打电话,说我申诉时效过了,说我应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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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8日在沈阳市浑南区荣盛华府售楼处交付定金2万元 之后补款10%首付共计179491元(包含三万元购房服务费)。昨天收到了一张通知书 说10%首付扣除 开发商单方面解除合同 。售楼员说确认能办理了再拿好处费 先拿好处费在退钱(售楼员明确表示有好处费有微信语音录音录像) 麻烦您帮我看看这个案子退款胜诉概率 签署的材料都是拍照的 售楼处没给附件 要了也没给收据(有微信聊天记录)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未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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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购房定制书和交付了1W元定制金可以退吗? 广东-中山
11月5号被销售员忽悠签了一份购房定制书也交了1W元定制金。12月5号发展商预售证办出来了叫我去签购房合同,发觉使用面积太小决定不买了不知道已经交了的定制金可以退吗?还有去签合同时他们的律师和销售人员都说购房合同包括附件都不可以更改我只能交钱签字就可以了有录音可以视为我不签合同的理由吗?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与甲方签署<<楼宇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573.2 乙方须按上述第3.1条的约定,与甲方签订《楼宇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楼宇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定制书.573.7 买受人知悉并承诺遵守国家与地方关于限购的规定,若买受人暂不符合在本市购房的条件,买受人自愿承担因此暂不能办理合同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后果,如买受人因此提出解除本合同或拒绝签署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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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分期付款补充约定》是否公平有效? 广东-惠州
本人买了一个商住小区一层商场的内铺,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没有合同编号;注明了该商品房为现房,用于商业;注明了交铺日期,及从交铺如期起180日内完成在房管局的备案;注明了付款方式;该合同一式三份,我手上一份,开发商拿两份,开发商称有一份给房管局。第四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所购该商铺的余款支付,不计利息; 第五条,本协议一经签订,视同乙方同意在关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产权办理起始时间相应顺延到XX年xx月xx日(按揭终止日期),中途如乙方书面同意更改付款方式且向甲方付清所有铺款后第七条,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所约定之条款,如与本协议有相冲突内容,双方同意以本协议之规定为准。该商铺的销售处于早已过预售期限,但由于未通过测绘无法拿到产权证的阶段,未向房产局备案,且销售宣传多数虚假。请问这个分期付款协议是否公平有效?我想退铺并拿回已交房款是否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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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于2001年11月6日与重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位于重庆南岸区**号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41.41平米,总房款284699元。合同中第十五条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按揭购房不在此列)(按揭购房不在此列)的条形章是开发商强行加盖的,而并非合同本来的原文。根据合同中第十五条的约定,“按揭购房不在此列”一语否定了“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具体约定,形成“没有明确约定”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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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24万,开发商2017-2月交房给我,一直到现在未办理产权登记证,期间多次电话学问均以各种不成立的理由推脱,2019-5月还让我们补交契税差额2000元,我们及时支付了,但是还是一直没有办理下证,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90个工作日出卖人应当把办理产权证的资料递交给房管部门备案,由于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得不到产权证的,出卖人按照已付房价款的日0.0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很高我觉得开发商应该不会这么傻把违约金弄这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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